第三章

基本職責

第十二條: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支持和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工作任務。

(二)組織黨員深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係,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學習黨的曆史,同時廣泛學習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需要的經濟、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麵知識,建設學習型黨組織。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服務,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對黨員進行監督,督促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堅決同腐敗現象作鬥爭。

(五)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機關建設。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七)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基層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九)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係,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第十三條: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經常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機關黨員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四)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