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黨員的教育、管理、服務和發展(1 / 1)

第四章

黨員的教育、管理、服務和發展

第十四條:機關基層黨組織應當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建立健全讓黨員經常受教育、永葆先進性的長效機製,做到經常性教育與集中培訓相結合。黨員每年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一般不少於24學時,其中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一般不少於40學時。拓寬黨員受教育的渠道,積極組織黨員參加黨內集中教育活動,建立健全黨員集中輪訓製度,完善黨員領導幹部講黨課製度,對黨員參加學習教育的情況進行嚴格考核。注重發揮各級機關黨校在黨員教育培訓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條: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緊密聯係機關實際,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在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服務人民群眾、加強基層組織的實踐中建功立業。

第十六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增強黨內生活的原則性和實效性,健全黨內生活製度。按期召開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定期開展黨員黨性分析評議活動。經常分析黨內思想狀況,加強黨員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

第十七條:做好黨員服務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激勵、關懷、幫扶機製。關心黨員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了解黨員需求,及時反映涉及黨員切身利益的重要情況。認真做好離退休黨員、流動黨員的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嚴格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發展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