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對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第三十五條: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分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直屬機關黨的工作。同時,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在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領導直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省、自治區所轄的市和直轄市的區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向派出它的黨的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含直屬單位黨組織,下同)黨建工作進行研究和指導,提出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請示的有關問題作出決定、批複或者答複。
(三)督促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按期進行換屆;審批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關於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的請示;審批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選出的書記、副書記。
(四)配合同級黨委有關部門抓好直屬機關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參與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中心組學習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了解和掌握情況,按規定報送情況報告。
(五)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屬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狀況,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七)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貫徹落實同級黨的委員會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八)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每年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
(九)履行同級黨的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職責任務。
第三十七條:部門黨組(黨委)指導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機關黨的工作列入黨組(黨委)工作議程,每年至少聽取一次工作彙報,定期討論、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在完成本部門各項任務中的協助和監督作用。
(二)通過機關基層黨組織了解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以及對重要決策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等方麵的反映和意見。支持機關基層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三)加強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按照有關規定,解決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工作機構設置、人員編製、經費等問題。
(四)黨組(黨委)成員要結合分工,建立基層黨建工作聯係點,以身作則,支持並積極參加機關黨的活動,發揮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條:各級地方黨委、機關工委和部門黨組(黨委)要建立機關黨的工作責任製,加強對機關黨的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誌要高度重視、帶頭做好機關黨的工作。各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至少聽取一次機關工委(黨委)的工作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