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適用於縣以上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機關的黨組織。黨的關係在機關工委的其他單位的機關基層黨組織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的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製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