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認真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2 / 3)

第一,民主集中製的基本概念。民主集中製包含以下四層含義:一是民主集中製作為黨的根本的組織製度和領導製度,是由黨和國家的政治製度決定的。隻有代表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與意誌的無產階級政黨才在黨內生活、黨的領導工作中實行民主的政治製度。組織製度和領導製度是由政治製度決定並為政治製度服務的。黨的民主的政治製度,決定了黨必須建立一種民主的、民主與集中相統一的組織製度與領導製度。二是民主集中製的組織製度和領導製度實行的是民主與集中相統一的原則。民主的原意是建立多數人的統治,包含著集中。民主與集中從本質上講是統一的,相輔相成、互為條件的,不能分割,是同一事物的兩個不同的側麵。三是民主集中製調整的範圍。民主集中製調整的範圍,可以概括為四個關係、三個方麵。調整的四個關係,即個人與組織、少數與多數、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地方組織與中央組織的關係。調整的三個方麵,即黨和國家組織的建立、黨內生活和國家政治生活、黨和國家的領導行為。四是實行民主集中製的目的。實行民主集中製的目的是實現黨和國家組織、意誌、行動的統一,增強黨和國家的凝聚力、活力、戰鬥力和提高領導水平與執政水平,為實現黨的政治任務、政治綱領提供可靠的組織保證和領導條件。

第二,民主集中製的基本內容。黨章把黨的民主集中製的基本內容概括為幾條基本原則。其中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是民主集中製的主要基本原則。在這四個服從中,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因為隻有堅持這一條原則,黨才能實現組織、意誌、行動的統一,才能集中全黨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的地方組織服從中央組織,不僅是最重要的組織原則,也是黨的政治紀律。違背了這條原則,也就違背了黨的政治紀律。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是最基本的組織原則,是貫穿於其他幾個服從之中的。同時,個人與組織、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地方組織與中央組織的關係,其實質是少數與多數、局部與全局的關係,而且幾個服從也是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延伸。個人、下級組織、地方組織相對於組織、上級組織、中央組織,代表少數、局部;另一方麵,組織、上級組織、中央組織代表多數、全局。因此,貫徹民主集中製原則,就必須在黨的領導機關產生、黨內生活的調整中把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貫徹到底。

民主集中製中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既是黨的性質、綱領、宗旨、群眾路線的要求,同時也符合認識過程的辯證規律。在決策過程中,貫徹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多數人的認識、意見是正確的,帶有真理性,真理與多數人的認識直接同一;二是對事物的認識起初不盡一致,但通過訴諸理性、充分的民主討論,正確的意見逐漸為多數人所接受,達到多數人的認識的統一,實現多數人的認識、意見與真理同一;三是多數人的認識、意見是錯誤的,少數人認識、意見是正確的,與真理同一,而且通過理性的運用也無法統一。在第一、二種情況下,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策與科學決策是一致的。但在第三種情形下,我們麵臨著服從多數就是服從謬誤,服從真理就要服從少數的選擇。第三種情形的處理是決策中貫徹民主集中製的難點和關鍵。在這種情形下,我們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策還是按照服從真理的原則決策?答案是仍然應按照服從多數原則決策而不是按照服從少數的原則決策。因為,其一,按照服從真理的原則決策在這裏就是按照多數服從少數的原則決策,這是少數人對多數人意誌的強加和專製,這有悖於黨的民主原則,這樣的決策也很難貫徹實施;其二,在多數人的意見與謬誤同一,少數人的意見與真理同一的情形下,少數人堅持說自己的意見是正確的,具有真理性,這樣,在統一認識上就沒有前進半步;其三,我們麵臨的矛盾在理論的範圍內已經無法解決,必須利用實踐標準。少數人的意見既然富有真理性,真理是經得起實踐檢驗的,那就要求掌握真理的少數人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實踐中向多數人展示自己認識、意見的真理性,為多數人所接受,實現與多數的同一,即實現服從多數與真理的統一。從中可以看到,決策的過程不是一個直線的過程,成是一個曲線過程。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盡管包含著服從錯誤,但它具有最終的修正錯誤的機製。服從多數,尊重少數,這是貫徹民主集中製原則應當遵循的。

四、正確理解和執行民主集中製

民主集中製中的民主與集中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麵、兩個環節。民主是基礎、前提,是在集中之前的廣泛的、自由的、平等的意見交流;集中是在此基礎上實行的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機製,是對民主成果的優化,而不能被理解為領導者的個人決策。實際上,作為民主集中製兩個基本構成要素的民主與集中並不是互相排斥和對立的,而是相互滲透、相互依賴、互為條件、不可分離的統一體。

第一,民主是集中的基礎。我黨所要實現的集中,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意誌和行動的高度協調統一。而這樣的協調統一,隻有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才能真正實現。在一個黨組織內部,隻有充分發揚民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證全體黨員都能暢所欲言地發表自己的意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黨內重大問題,才能克服個人和少數人認識上的局限性,做到集思廣益,從而作出正確的決定。這樣的決定,才能使黨員們在實踐中自覺遵守和執行,實現黨的意誌和行動的高度協調統一。

第二,集中是民主的內在要求。我們黨所要實現的民主,本身就蘊含著對集中的要求。如黨委實行民主決策、集體領導,必須由全體成員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一致的決定,並使形成的決定成為黨委一班人統一的意誌和行動。這種統一的決定、統一的意誌、統一的行動,就是集中。如果沒有集中,議而不決,形成不了黨委統一的決定;或者決而不行,成員們在實踐中各行其是,那麼所謂民主決策、集體領導也就成了一句空話。所以,強調高度的集中不是削弱民主,而是為了維護民主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