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修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1 / 1)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汙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本決定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現將修改後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予以印發。

(新華社北京7月14日電)

《人民日報》(2017年7月15日 第1版)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汙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本決定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現將修改後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予以印發。

(新華社北京7月14日電)

《人民日報》(2017年7月15日 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