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製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製,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

第十三條 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地、州、盟)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黨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製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製,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