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由大城市和沿海地區迅速向中小城市和內地發展。新中國成立初期,加工訂貨在一些大城市和沿海地區實行。1953年以後,內地城市也普遍發展起來。到1954年和1955年,內蒙古自治區加工訂貨產值占私營工業總產值的比重由49.78%上升到62.30%,青海由68.15%上升到74.03%,甘肅由30.84%上升到71.90%。二是由大型企業迅速向中小型企業發展。新中國成立初期,加工訂貨以大型企業為主。1953年以後,中小型企業的加工訂貨迅速增加。據北京等12個大中城市的統計,對私營大型企業的加工訂貨占私營大型工業總產值的比重,1954年為86.04%,1955年為92.11%;而中小型企業1954年為51.45%,1955年上升為64.38%。三是由主要行業迅速向一般行業發展。新中國成立初期,加工訂貨主要是棉紡織品和機器、糧食等主要產品。到1955年,據全國私營工業73個行業的統計,加工訂貨在99%—100%的有鐵礦等25個行業,80%—88.99%的有燃料等17個行業,70%—79.99%的有電力等13個行業,60%—69.99%的有其他非金屬開采冶煉等10個行業,40%以下的僅消費資料修理1個行業。四是國家資本主義初級形式的工業產值及其在全國私營工業總值中的比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如扣除由私營轉公私合營這一因素,1954年加工訂貨價值較1953年實際上升19.3%,1955年又較1954年上升1%。1955年加工訂貨產值占私營工業總產值的比重達到81.69%,比1952年的56.04%上升了25.65%。五是國家資本主義初級形式本身也呈現出由低級到高級的發展趨勢。新中國成立初期,作為國家資本主義初級形式中比較低級形式的收購形式曾被大量采用,1953年以後逐年減少,而被其他較高形式所代替。
國家資本主義初級形式的發展,在許多方麵擠壓了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形式。在所有製方麵,雖然生產資料私有製沒有發生質的改變,但資本家的所有權已被不同程度地削弱。比如,在加工形式中,原料和半成品歸國家所有,而非資本家所有。在訂貨、包銷形式中,大部分原料從國營企業購進,資本家不能自由支配,隻能用於被合同規定的任務。在分配關係方麵:加工訂貨的工繳、貨價是按中等標準成本和一定利潤幅度核算的。如果資本家按照這個標準守法經營,那麼,加工訂貨就會起到限製剩餘價值占有的作用。另外,加工訂貨要求資本家必須把產品交給國營商業。這樣,資本主義企業生產的一部分價值就以商業利潤的形式轉移給國家,變成社會主義積累。還有,在利潤分配上,采取“四馬分肥”的方式,除所得稅、企業公積金、工人福利外,資本家紅利隻約占四分之一。公積金雖然是剩餘價值的轉化形態,但資本家本人不能任意支配。在勞資關係方麵,雖然工人的勞動仍然具有雇傭勞動的性質,但是工人在管理和監督生產經營方麵具有了一定的權利,在企業中的地位發生了顯著變化。這種限製可以由一項統計資料證明:工商業所得稅一般占30%左右,企業公積金一般占10%—20%,工業資本家所得占企業盈餘的份額,1952年平均約為25%,1953年以後降低,1955年約為18%。
國家資本主義的初級形式,雖然使私人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受到很大擠壓,但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資本主義所有製形式。與之相比較,作為國家資本主義高級形式的公私合營,最大特點在於,社會主義經濟成分同資本主義經濟成分的聯係,由企業外部進入到企業內部,從而使企業變成了半資本主義半社會主義性質的企業。公私合營在整個發展過程中大致經曆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949—1952年初步發展時期,第二個階段是1953—1955年有計劃地擴展時期,第三個階段是1955年底開始的全行業公私合營。前兩個階段都是個別企業的公私合營,這種形式並不能完全解決社會主義經濟成分與資本主義經濟成分的矛盾,也不能完全解決資本家和雇傭工人之間的矛盾。而全行業公私合營,則使資本主義私有製僅僅表現在定息上,在其他方麵同社會主義國家所有製已經沒有區別。1956年3月末,除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外,全國資本主義工商業基本上實行了全行業公私合營。這一年年初,全國原有資本主義工業8.8萬餘戶。到年底,已有99%實現了社會主義改造,其中除極少數轉入地方國營工業外,分別組成了3.3萬多個公私合營企業。有資料表明:1949年,資本主義工業(自產自銷部分)占工業總產值的比重為55.8%,1952年下降到17.1%,1956年下降到幾乎為零。
與農業、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一樣,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也走出了一條通過和平贖買實行改造的道路。除1955年外,在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包括公私合營企業和私營企業在內的工業總產值與勞動率都以較大幅度上升。這反映了它對生產力的促進作用。
2.交換關係狀況
隨著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的基本完成,政府對整個社會經濟的計劃調節(或稱行政管理)逐步取代市場調節,成為經濟運行的主導力量。快速工業化的要求和國際環境的壓力、人均資源短缺(包括人力資源結構性短缺)和市場供應緊張、資金短缺和農業剩餘有限、區域之間經濟發展的嚴重不平衡等,使得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成為當時中國工業化模式比較適宜的選擇。正如有學者指出的,排斥市場作用與其說是推行蘇聯模式社會主義理論的結果,不如說是當時中國的經濟基礎、發展要求和國際環境促成的。
在第一個五年計劃(簡稱“一五”)期間,在工業企業管理、工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計劃管理、財務管理、物資管理、勞動工資管理等方麵,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管理製度。這些方麵的結合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在實行這種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的條件下,無論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管理權限而言,還是就國家和企業的管理權限來說,中央政府都把大權高度集中在自己手中。如國民經濟恢複時期,國家在對工業企業的管理方麵,曾經實行了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的原則。當時除了在華北地區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了一部分國營工業企業以外,在其他各大行政區,工業企業基本上是由各大行政區直接管理的。在“一五”期間,中央政府各部門直接管理的工業企業數大大增長,由1953年的2800多個增長到1957年的9300多個,大約占當年國營工業企業總數5.8萬個的16%,工業產值接近國營工業總產值的一半。
比較而言,“一五”前期即1956年生產資料私有製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前和“一五”後期即1956年生產資料私有製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後,計劃經濟體製又呈現出階段性的差別。在管理權力方麵,地方政府和工業企業前期要比後期的自主權相對多一些。例如,在“一五”前期,有關國計民生的工業品生產已經納入國家的直接計劃,但工業生產中的間接計劃和市場調節部分仍然占很大的比例。1952年,公私合營工業、私人資本主義工業和個體工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5.52%;直到1955年還占41%。這意味著即使扣除公私合營工業產值中已納入國家直接計劃的部分,“一五”前期間接計劃和市場調節部分的比重仍然不小。但到“一五”後期,工業生產中直接計劃的部分大大增長,1953年國家計委統一管理、直接下達計劃指標的產品是115種;到1956年,增加到380多種,其產值占到工業總產值的60%上下。若分析其中的原因,生產資料私有製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使得把國營企業的管理製度推廣到更多的公私合營的企業中去,以及解決重點建設項目對於財力物力的需要和財力物力供應不足之間的矛盾的需要,是最為重要的兩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