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種情況,中共中央不得不對人民公社生產資料所有製進行了以倒退為主要特征的調整。
1958年11月2日召開的鄭州會議明確提出,必須劃清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集體所有製與全民所有製這兩種界限,通過變更經濟核算單位來調整農村人民公社所有製關係。1958年11月28日,中共八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人民公社若幹問題的決議》,強調農村人民公社不是全民所有製的經濟單位,生產資料和產品基本上仍然屬於公社集體所有。規定:經濟核算的單位一般是管理區(或生產大隊),盈虧由公社統一負責。生產隊隻是組織勞動的基本單位。《決議》規定:社員個人所有的生活資料(包括房屋)和存款,在公社化以後仍然歸社員所有,而且永遠歸社員所有。
1959年2月27日,中共中央通過的《關於人民公社管理體製的若幹規定(草案)》再一次確認人民公社以生產大隊(相當於原來的高級社)為基本核算單位,實行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所有製。三級各自的職權範圍為:“統一領導,隊為基礎;分級管理,權力下放;三級核算,各計盈虧;分配計劃,由社決定;適當積累,合理調劑;物質勞動,等價交換;按勞分配,承認差別。”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製定的《關於人民公社的十八個問題》進一步規定,生產隊下麵的生產小隊(有的地方叫生產隊,大體相當於原來的初級社)作為包產單位,也應當有部分的所有製和管理權限。與建社初期相比,農村人民公社經營管理的基本單位由公社改變為生產大隊,是通過後退向生產力性質和水平要求的方向靠近了一步。
在大城市試辦人民公社的基礎上,至1960年7月底,全國各大中城市基本上實現了人民公社化。在全國190個大中城市中,已經建立了1064個人民公社,其中,以國營廠礦企業為主的公社有435個,以機關和學校為主的公社有104個,以街道居民為主的有525個;共計有5500萬人民公社社員,占這些城市總人數的77%;共計興辦了76萬個居民公共食堂,88萬個托兒所,89萬個服務站。
1956年底個體手工業者人數有44萬人,1957年增加到64萬人,占全體手工業者人數的比重由8.8%上升到9.8%。但在“大躍進”中,1958年全國各地出現手工業“升級過渡”的高潮,個體手工業者絕大部分被卷入集體經濟。而各地的手工業合作社則出現了“轉廠過渡”。1958年、1959年全國10萬多個手工業合作社的500多萬社員中轉廠過渡的占總數的86.7%。其中過渡為地方國營工廠的占37.8%,轉為合作工廠的占13.6%,轉為人民公社工廠(實際也是準地方國營工廠)的占35.3%,繼續保留合作社形式的隻占13.3%。1959年8月,中共中央為此進行了調整,提出,所有製形式也應當多樣化,要有全民所有製和集體所有製,也要有部分必要的個體經濟。這樣,手工業的生產關係也根據當時生產力的狀況有所後退。
3.交換關係狀況
在“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中,隨著生產資料所有製的變化,交換關係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
在人民公社建立初期,它們曾經力求生產自給,努力擴大公社內部的產品直接分配。有些人認為,人民公社已經是全民所有製,既然如此,它們的產品就可以由國家直接調撥;在人民公社內部已經或者即將實行供給製,那麼,商品交換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農村中原有的小商小販、集市貿易以至家庭副業當時都被作為“資本主義尾巴”加以取締,出現了要廢除商業、消滅商品交換的勢頭。
毛澤東對企圖過早取消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傾向予以了否定。他說,現在,我們有些人大有要消滅商品生產之勢。他們向往共產主義,一提商品生產就發愁,覺得這是資本主義的東西,沒有分清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資本主義商品生產的區別,不懂得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利用商品生產的作用的重要性。他指出:“商品生產,要看它是同什麼經濟製度相聯係,同資本主義製度相聯係就是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同社會主義製度相聯係就是社會主義的商品生產。”廢除商業,對農產品進行調撥,實質上就是剝奪農民。這樣,就使消滅商品交換的勢頭僅限於思想領域,成為杯水風波。
1958年中共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人民公社若幹問題的決議》強調,要繼續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保持按勞分配的原則。《決議》指出,在今後一個必要的時期內,人民公社的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必須有一個很大的發展。這種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是在社會主義公有製基礎上有計劃地進行的,因而不是資本主義的。在這種條件下,政府製訂的經濟計劃仍然是借助商品貨幣形式的,客觀上是依據價值規律的。
這一時期,在對整個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方麵,政府出於增強地方和企業積極性的考慮,一方麵,把由中央直轄的一部分企業下放給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通過調整,擴大了地方政府管理工業的權限。1958年中央直屬企業由1957年的9300多個減少到1200多個,其工業產值占整個工業總產值的比重由39.7%降為13.8%。與此同時,也擴大了地方政府的計劃管理權限。另一方麵,減少了政府的指令性計劃,擴大了企業自身的計劃管理權限;實行企業留成製度;試行流動資金的“全額信貸”製度。通過調整,擴大了企業的管理權限。
然而,一些關係國民經濟命脈、本應由中央管理的大型骨幹企業下放,也造成協作關係被打亂、企業管理混亂、經濟效益下降的現象。在放活微觀的同時,宏觀上缺乏一套有效的控製手段,並且一些原本行之有效的宏觀經濟調控措施也隨之放棄,出現了失控的現象。需要指出的是,雖然中央政府把管理工業的權限部分移交給了地方政府,但這隻是權力在政府係統內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移動,並未改變政府計劃對於社會經濟起決定性調節作用的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