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民經濟調整期間的中國社會(1961—1965)(2 / 3)

但是,在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內部,生產隊之間的平均主義和生產隊內部社員與社員之間的平均主義依然嚴重存在,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仍然受到阻礙。為了解決這個問題,1961年6月中共中央發出試行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農業六十條”)中,取消了部分供給製和公共食堂,這樣在分配上就消除了社員之間的平均主義。同時,把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進一步縮小,由生產大隊退到生產小隊(相當於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1962年2月,通過《關於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問題的指示》,把“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隊”改為生產小隊,規定:農村人民公社以生產隊為基礎的三級集體所有製,將是在一個長時期內——例如,至少30年——實行的根本製度。這一政策的實行解決了集體經濟中長期以來存在的生產的基本單位是生產隊而統一分配單位卻是生產大隊這種生產和分配不相適應的問題。1962年9月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生產隊是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和分配,並對之有自主權。生產隊集體所有的大牲畜、農具,公社和大隊都不得抽調。生產隊範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

1961—1962年,包產到戶作為一種為克服嚴重困難應運而生的比較適合當地生產力水平的農業生產責任製,在全國一些農村出現。當時搞各種形式包產到戶的,安徽全省達80%,甘肅臨夏地區達74%,浙江新昌縣、四川江北縣達70%,廣西龍勝縣達42.3%,福建連城縣達42%,貴州全省達40%,廣東、湖南、河北和東北三省也都出現了這種形式。據估計,到1962年7月,全國已有不止20%的農村實行了各種形式的“包產到戶”。《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堵住了通向‘包產到戶’的可能性,使農村生產關係的調整,到基本核算單位下放到生產隊就戛然而止了”。“農業六十條”規定,自留地一般占生產隊耕地麵積的5%—7%,歸社員家庭使用,長期不變,在荒山和荒坡可分配給社員自留地由其經營。有條件、有需要的地方還可撥給社員適量的飼料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上的產品收入均歸社員所有,由其支配,國家不征農業稅,不計統購。

經過調整,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職工人數上都大幅度減少。“大躍進”期間,工業企業數量驟然增長,1959年末達到31.8萬個,其中國營企業11.9萬個。自1960年國民經濟開始調整,這一數字開始減少。1962年經濟調整全麵鋪開後,這一年的年末工業企業總數已經低於1957年末(5.8萬個)。1963年、1964年企業數繼續減少,到1964年末為4.5萬個。集體所有製工業企業數從1963年起急劇下降,到1965年末降到11.2萬個,比1960年末的15.8萬個減少4.6萬個,減少了29.1%,與1959年末的21.96萬個相比,則下降49.0%,基本上退到1957年末的數量。

在貫徹以調整為重點的“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過程中,集中統一更為加強。為調動地方和企業的主動性,改進這一過度集中的經濟體製,中央政府決定在工業交通領域試辦托拉斯。

托拉斯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性質的國家壟斷經營的經濟組織,是在政府統一計劃指導下獨立的經濟核算單位和計劃單位。它把生產和經營同類產品的許多企業聯合組成專業性大公司,主要按經濟規律而不是依靠行政辦法進行管理。弱化政府的計劃調節,強化市場調節,逐步改變中央權力過分集中而束縛生產力發展的經濟體製,是組建托拉斯的主要動機。對於試辦托拉斯,劉少奇曾經這樣解釋道:“是用經濟辦法來管理企業,它將使經濟管理體製發生變革,並由此推動上層建築也發生變革。實行托拉斯之後,中央各部的工作內容將由直接管理工廠變為管理計劃、平衡、檢查、仲裁、監督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再直接管理生產,這使得部的職能由具體管理轉向宏觀調控,使之更趨合理。”因此,“試辦托拉斯,不單單是上收一部分企業,也不僅僅是生產力結構的局部改組,而同時是生產關係和上層建築領域的調整和改革。”

1963年3月,中國煙草公司作為首個托拉斯成立。之後,又陸續出現了全國或省市的一二十個托拉斯。這些托拉斯在組建之後,即著手改組生產組織,改革管理製度,建立適合社會化大生產和專業化分工協作的經營管理方式,促進了設備的利用和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煙草公司對全國的煙廠合理調整定點,將104個卷煙廠縮減為62個,年生產能力卻從330萬箱增加到480萬箱,1964年全員勞動生產率比1963年提高42.4%,稅利增加45%,卷煙質量也有顯著提高,其中甲級煙的產量增加1倍以上。

但是,在試辦的過程中,也出現了諸如全國性和跨地區性的托拉斯與地方的矛盾,托拉斯內部統一經營與所屬企業分級管理的矛盾,托拉斯同原有經濟管理體製的矛盾。從社會主義的實踐曆程看,試辦托拉斯是對“怎樣建設社會主義”的一種探索。但不久發生的“文化大革命”中斷了這種有益的探索,使剛剛打開的一個改革經濟體製的突破口又關閉上了。

隨著整個工業生產、建設的恢複和發展,政府在調整後期重新開始擴大地方和企業的一部分管理權限。1965年12月,國務院決定在中央對關係國民經濟全局的大權繼續集中統一的前提下,適當擴大地方的管理權限和企業的經營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