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二十年,即1940年,鴉片戰爭,英軍總兵力一萬九千人。
鹹豐十年,即1860年,第二次鴉片戰爭,英法聯軍總兵力一萬八千人。
兩次戰爭,侵華軍隊的總兵力相若,即是,近代化的軍事力量,對付前工業化的中國軍隊,兩萬兵力足矣。
開始“工業化”了之後呢?
光緒6年,即1900年,八國聯軍侵華,總兵力五萬。
當時的中國軍隊,其實還是農業社會的身子,但作好作歹,總算在下麵,穿了一條破破爛爛的“半工業化”短褲。對付這種軍隊,侵略軍的兵力,增加一倍,算到頭了,再多就沒有實際意義了。
現在的軒軍,總兵力超過六萬,其中沐浴過美利堅腥風血雨的,超過五萬。這五萬兵,對陣英法,或者經略全國,或許還略有不足;但若隻求自保,則堅固過於磐石。
關卓凡在軒軍內部,建立了一個“軍事委員會”,把華爾、張勇、福瑞斯特、白齊文、伊克桑、薑德、安德森七個人放了進去,華爾任“主任委員”,張勇任“副主任委員”,其他五個,是“委員”。
關卓凡自己,任“委員長”。
明確規定:軒軍日常之管理和建設,由主任委員以下負責;涉及軒軍之調動、指揮,一律報委員長批準。
理論上,丁世傑也是這個“軍事委員會”的成員,當然這隻是“掛名”,丁世傑並不參加津駐軍的實際工作。
華爾這個軍團長,性質頗為微妙。他以客卿身份參加軒軍,以“鬆江軍團軍團長”名義,成為關卓凡在美指揮作戰的副手。其權力,其實是有限的。
本來,“鬆江軍團”隻是一個“戰時機構”,就是,是“臨時性”的。現在,“鬆江軍團”不但變成永久性的,還和軒軍二合為一,則華爾這個軍團長的權、責為何,容易讓人產生誤會,必須加以明確。
“軍事委員會”的建立,表明:軒軍調動、指揮的權力,在爵帥一人之手;其他的人,隻有“管理和建設”之權責。
戰時,經爵帥授權,將領們才擁有對本部的指揮權。
還有,五個師長,參與軍團層麵的工作,使軒軍的的日常管理,成為“集體負責製”。一方麵,軍團的決策經研議而得共識,執行起來更加順暢;一方麵,也可預防有人專權,削弱關卓凡對軒軍的控製。
最重要的是,既然“涉及軒軍之調動、指揮,一律報委員長批準”,那麼,軒軍以外的人,就不能“調動、指揮”軒軍了。
不過,關卓凡留了一個“後門”:在必須做出關於軒軍調動的重大決定、又無法聯絡到爵帥的情況下,由七個委員投票,決定如何進止。
軍事委員會之下,建立“士兵委員會”。
關卓凡的這個決定,對諸將之震撼,不在“掃盲工程”之下。
“士兵委員”每個連隊一人,由全連士兵“自行推舉”,軍官不得參與,不得幹涉。
每個班先自行推舉一位“士兵代表”,然後全連的“士兵代表”開會,從中自行推舉出一位“士兵委員”。
就是,“士兵代表”既是“推舉人”,也是“被推舉人”。
“士兵委員”任期一年,期間退役、陣亡、升職,即行“補充推舉”。
“士兵委員會”本身並不開會,每一位“士兵委員”聯絡“士兵代表”,了解情況,然後每月一次,向“軍事委員會”直接“彙報工作”。
彙報內容,就是兩項:
第一,在訓練和作戰之外,長官有沒有虐打士兵?
第二,長官有沒有克扣士兵的糧餉被服夥食?
其他事項,原則上不予受理。
“士兵委員”彙報事項,“軍事委員會”必須認真記錄,存檔備案。同時,將“節略”上報委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