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問完之後,韓淵當即說沒有,但他前妻卻說道:“報告法官,在結婚之前,他們就說過,要給我們買房,後來一直沒買,等我們結婚後,他才給我們買的房,這明明是贈與行為,怎麼能變成借款了?當時,我又沒有錄音,要是有錄音,就能證明我說的是真話,他們說的話是假的。”
韓淵的前妻明顯急了,但是她卻沒證據可提交。
孟浪便對她講道:“你沒有證據證明的事情,就不要在法庭上講,有一句話說的好,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不該是自己的東西,就不要死抓住不放,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它不會偏袒任何一個人。”
他剛這樣一講完,對方律師說道:“原告律師說的沒錯,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是第二被告所講的情況確實是事實,這事該怎麼說?現在第一被告是與原告站在一起的,原告說是借款,第一被告肯定說是借款,第二被告如何證明是贈與行為?這就是一種惡意串通行為,請法官查明事實真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孟浪聽了,反駁道:“本律師再重複兩點,一是,原告從來沒有明確說過要贈與兩百一十萬給被告買房,這跟第一被告與原告站不站在一起沒有任何關係,誰規定父母借給子女錢就一定是贈與?第一被告早已成年,欠債還錢乃天經地義。第二,不能因為第二被告覺得她的利益受損了,就是別人在惡意串通,所涉房產已經在離婚案中分割完畢,第二被告已經獲得了房產利益,兩被告在婚後購置了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對於夫妻共同的債務不能不承擔,兩被告從原告處借款買房,難道兩被告不該償還嗎?不能有好處就歸自己,有債務就推給別人,汙蔑別人在侵害她的利益,這是毫無根據的。”
話一說到此,法官也是完全聽明白了,雖然第二被告一直認為房子是原告給他和第一被告買的,但是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原告向他們作了贈與行為,法律規定,父母在婚後給子女購買的房產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本案,原告並沒有直接給子女購買房產,而是將錢款打到了第一被告戶頭,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名義購買的房產,這顯然不能算作是原告直接購買的房產,因而其打給第一被告的錢款,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應當視作是一種借款。
畢竟沒有哪條法律規定,父母給子女的錢就一定是贈與,而不可能是借款啊?
第二被告以為占了便宜,但是沒想到的是,到手的便宜又要丟了。
法官最後問第一被告可願意還錢?
韓淵馬上說道:“願意還錢。”配合的很好。
一問第二被告,第二被告馬上蹦了起來:“他願意還讓他還,反正我是不還,與我無關。”
法官又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
韓淵說願意,第二被告又說不願意。
法官便宣布不再調解,事後再下判決。
開完庭,韓淵馬上就走過來與孟浪打招呼。
他前妻就馬上指著他道:“你還說沒串通,這就走過去穿一條褲子了!”
韓淵回過頭怒道:“我爸媽辛辛苦苦攢的錢,憑什麼給你?你想算計我,現在我再要回來,你沒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