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任小小再怎麼努力,最後還是無功而返。決定放棄的那個晚上,她很難過。徐朗抱著她,把存折放到她手裏。他說:“小小,以後我們的錢,全用你的名字存起來吧。我一生絕不負你。”
小小感動得掉下淚來。雖然承諾從來都是虛無的,可是,一個男人肯給你這樣的承諾,起碼證明此時此刻,他對待這份感情是虔誠的。
小小沒有真的把存折收下,那是他的錢,她並不想要。她收下的,是徐朗的那顆心。
理財秘籍
沉沒成本:曾經的戀愛花銷
失戀的直接成本便是之前所有的投入,包括日常兩個人約會的開銷、贈送給對方的禮物、消磨的時光等有形和無形的成本。雖然在戀愛期間大家都是你情我願不會計較投入多少,但分手後可能就會有人較真兒了,畢竟分手就意味著“戀愛”這項人生的大投資失敗,“投資對象”不能再為自己創造各種愉悅和幸福感,“投資方”無法再享有各種“效益”和“福利”。怪不得有人分手時會索取“青春賠償費”,而有人則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以彌補戀愛期間的花銷投入。
這類曾經的直接投入,大部分已經消耗,或者難以再追回,可以說是失戀時的“沉沒成本”,從此以後無影無蹤。因此勸失戀的朋友們想開些,對這個成本就別再懷抱“追悔”的心情了,過去的就讓它過去吧,免得增加後續的投入。
後續成本:“療傷”也要錢
失戀過後,相信90%的人大概都是心情鬱悶,情緒低落,免不了都要追加一些後續成本以完成“失戀”這個過程。
在尋找下一個愛情對象來臨與找到那個對象之間的這段時間,我們姑且稱之為“後失戀”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不可避免要通過朋友聚會等各種形式尋找下一個,由於信息的不對稱,這裏就產生了一個市場經濟中的“搜尋成本”。就像你丟了身份證和護照等要重新申請,從而需要重置成本一樣,失戀過後獲得另一個戀愛對象,也需要付出“重置成本”。
這類成本,或大或小,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你自己的主動意願,以及你的運氣如何。較之不太願意主動出擊的人,願意主動再尋找一個對象的人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聚餐費、禮物費,但主動性強的人可能獲得下一個對象的可能性更大,“重置”的過程可能會較短,因此最後付出的經濟和時間成本可能就較少。但如果你運氣較好,即便自己沒有主動去搜尋下一個對象,卻偏偏讓你在不經意間就碰上了自己“命中注定的另一半”,那你付出的重置成本就可能幾乎為零。
分割房產講究證據
戀愛期間共同買房,已經越來越多地發生在現代都市人中間。雖然共同買房體現了感情的進一步加深,但是有許多事情是無法預測的,萬一兩個人婚沒結成怎麼辦呢?麵臨著財產分割的問題,小件商品礙著以前的情分,不要就不要了。房子就不行了,那可是大宗消費品,動輒幾十萬,無法割舍。
那麼,戀人分手後該如何處理房產呢?
戀人分手後房產究竟該歸誰所有,如何解決分手後的財產糾紛呢?北京市雄誌律師事務所律師熊烈鎖分析,本案的關鍵是房產證上所署的購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誰。如果是兩個人合買的(即《購房合同》上簽署了雙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應屬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分為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多存在於具有特殊關係的人之間,如夫妻、家庭之間;另一種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分割共有財產,首先應判斷共有關係的類別,即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共有關係為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能夠證明按份共有關係的證據有共有人之間簽訂的協議、權屬證書上記載的份額等。
如果房屋是由個人名義買的(即《購房合同》上隻有一個人的簽名),那麼房產就歸個人所有。按照情理上來說,如果另一方也出錢了,應該歸還另一方錢財,但前提條件是未簽署購房合同書的一方必須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費用。如果沒有證據的話,就無法收回房產或錢物。
理財誤區:愛情和金錢,必須都有底限
錢小小的生活
錢小小對徐朗好不好?
好。
可是,並非沒有底限。
她會為徐朗做飯、洗衣服,但是如果徐朗表現出理所當然,她就會暫停兩天。當然,她不會說是鬧情緒,要麼工作有些累了,要麼晚上要趕出一份資料,實在沒時間。這樣,徐朗不會怪她,卻在她再次為他做這些的時候,體會到她的付出的可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