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講的是科學革命和因此引發的工業革命的起源,這一章我們要討論從科學革命引起的一些理念,如何轉變成為社會和政治的理念;民眾及知識分子又如何受其影響,啟動了近代國家的出現。
人權平等觀念引出權力在民理論
伽利略和笛卡爾[1]都強調宇宙之間有一個自然律,而人類可以憑著理性去發現這個自然律的運作方式。這一種強調科學與理性的觀念,在啟蒙運動的時代也就轉化成為政治和社會都遵循理性發展的觀念。
我們第一個想提的是英國人霍布斯[2]。他認為,人在自然環境中,雖然個人與個人之間有才智和體能的差別,但整體而論,隻要是人類就應該擁有理性思考的能力。霍布斯從人性平等的觀念出發,以尊重理性的態度推演出:一個社會或一個國家,應該是根據理性組成的。人類固然有競爭,但是人類應當是傾向於和平合作,他們也希望有比較安定的生活,也希望自己的辛苦勞動可以得到一定的回報——這些,他認為是人性的通則。固然人有時候會粗暴而且帶有侵略性,可終究人是願意有一個比較舒適的生活環境;同時,人也願意與其他人結合在一起構成一個群體,共同維持彼此和平的關係,也可以保衛這一個群體,使其不致被外敵侵犯和欺負。從這兩個觀念上看,霍布斯認為人類共同的天性是要有自由,不願意被人壓迫,自己也不應該壓迫人。霍布斯認為,要解決人與人之間的衝突,根據自然律引申出來的人類的法律也可以作為維持人類生存自由權的基礎。
另一個要提的是英國人洛克[3],他也深受法國和英國啟蒙運動思想的影響。他認為人類有一種自然的狀態,所有的人都在這種自然狀態中生存,這種狀態是不受人欺負,也不受人壓迫,每一個人都有自我發展的機會,人不應當拿別人當做例外,也不能將自己當做例外——這種自然的狀態,簡言之,可以稱做平等。平等的社會中,誰也不能比別人多一些什麼或少一些什麼。這種人類的共同天性,應當是自然律的一部分。依據這種觀念,我們可以理解到,為什麼在當時出現的幾個締造新國家的大革命,都和上述霍布斯或洛克的理念相當地接近。更進一步討論權力在民的孟德斯鳩[4]和主張人民擁有權力的“社會契約論”的盧梭[5],則終於將抽象的人權觀念,落實為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的具體理論。
從荷蘭建國到法國大革命
17世紀至18世紀,歐洲經曆了四次重要的革命。第一次是1566年到1609年,歐洲西北角低地的七個省份從神聖羅馬帝國分裂出來,建立了一個民主的荷蘭——這一個運動當然是延續三十年戰爭之後的一個續曲。荷蘭地區,也就是所謂低地(Netherlands)地區,沒有強大的封建領主,甚至沒有很大的地主。這裏的人們,因為臨海的地理條件,長久以來,都是經過北海,依靠海上活動維生。他們大多居住在港口附近的城市,可說是城市資產階級。他們的生活條件,和神聖羅馬帝國各地封建製度領地的農村很不一樣。整個荷蘭地區可以說就是一個城市,海外貿易是他們最主要的維生方式。在宗教革命期間,荷蘭地區是新教的地盤,他們不願意接受教廷的宗教權威,也不願意接受所謂神聖羅馬帝國哈布斯堡王朝的約束。他們認為,神權和天授的君權都不合理。因此,這七個小省份的人民,結合成為一個民主的自由邦。這個最初並不引人注目的革命,卻創造了歐洲對外開拓的新形勢。
荷蘭掌握對外貿易的契機,從區區一隅,以其長期累積的海上貿易的經驗,加上荷蘭國家與社會的共同支持,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打敗了西班牙和葡萄牙,成為縱橫三大洋的貿易帝國。在北美——今天的紐約,他們建立了一個港口;在馬來西亞尖端——今天的馬六甲,他們也奪下了葡萄牙建設的港口;在印度尼西亞的雅加達,荷蘭人設立了東方貿易的主要根據地,管領了太平洋、印度洋,兼顧美洲、亞洲等地區的貿易;他們也從葡萄牙人手中奪取了對太平洋最邊緣的日本長崎的控製權,建立了一個通商口岸(荷蘭人在該地立足後,長崎成為西方文明輸入日本的主要窗口);荷蘭人也曾經在台灣南部的安平建立據點(在那裏,荷蘭人設立了一個統治台灣少數民族的機製,實行了一定程度的民主)。荷屬東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擁有強大的武裝商隊,穿梭於東方和西方之間,也穿梭於大西洋兩岸。在英國崛起前,荷蘭的海上勢力,曾經稱雄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