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法官宣布庭審開始的時候,這六個日本人,依次走出了座位,來到籠子邊上,排成一溜兒給呂喬鞠躬。把個審判長也搞糊塗了,與旁邊一位審判員耳語了一番,就聽那位審判員對法警說:“請法警維持好法庭秩序。”
那審判員剛說完,就見日本人向後轉,朝著他們鞠躬,然後這幾人又排著隊回到了座位上。
“現在開庭,請公訴方出示證據材料。”那位審判員說。
剛坐下的日本人又都從口袋裏掏出了一根白布條,往腦袋上一紮,幾個紅色的日本字赫然醒目。日本字連蒙帶猜也能看出個八九不離十,那幾個紅字的意思是:“請願”。
審判長又對著審判員耳語了一番,審判員不對法警發指示了,而是用手指著腦袋綁布條的日本人說:“你們是哪裏的?幹什麼頭上紮根繃帶?”也許是因為這幾人對審判員們鞠過躬,態度比較溫和。
沈非對小田說:“我們中國沒有這個習慣,還是取下來吧,否則法警會幹預。”
山野正襟危坐,反正他又聽不懂中國話,一臉嚴肅地望著發聲音的審判員,沒有動靜。
小田對幾個日本人一個一個地做解釋,好不容易才把那白布條給取了下來。山野的布條還是小田幫著取下來的,山野有些慍怒,但沒有堅持。
張君毅心想:幸虧是不公開審理,否則來個記者弄成個新聞才搞笑呢。
審判長示意審判員又重複了一遍:“請公訴方出示證據材料。”
公訴員站起身說:“審判長、審判員:盡管辯方的意見認為50萬元是扣押,盡管辯方再次呈送相關證據資料,但是我們認為呂喬的挪用罪名成立。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公款扣押超過三個月又拒不退還的,視作挪用公款罪名,並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我們要闡述的第一點。”
方沁向審判長提出了辯護請求,被審判長駁回。
“我們闡述的第二點,被告律師強調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們有不同意見。這裏還有上海市工業辦、經貿委、上海是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出具的證明上海XXXX公司的國有全額投資的企業證明,以及證明呂喬是上海公司正式員工的證據。”
公訴方說到這裏,沈非的矜持再也堅持不住了,他微垂下頭,臉上顯得陰沉。張君毅知道,這幾份材料就是沈非想盡辦法弄來證明呂喬是上海公司員工而順利把呂喬移送上海的證據。
張君毅礙於日本人在身後坐著,就咬牙恨道:“Youare
ajerk!”(你是個混蛋!)
沈非輕聲說:“他們懂英語,你要罵我還不如用國語呢。”
張君毅眼睛直視前方,說:“什麼狗屁總裁,臉皮真厚!”
沈非沒有搭理張君毅,反而笑笑。
公訴方口若懸河,還在繼續接下來的公訴意見。
劉大強忍不住了,站起身對著法庭喊道:“審判長,你們不能聽他們的!他們明明知道我喬哥的真實身份,他們就是為了那50萬元要把我喬哥置於死地!”
“肅靜!”審判員也像上午審判長那樣敲起了桌子。然後請示審判長後就說:“現在請辯護律師提出意見。”
方沁說:“審判長、審判員,上午我們向法庭呈送的證據材料已經能夠很清楚地說明50萬元的性質,也能夠證明我的當事人不具備公訴方的指控主體。為了進一步表達我們的看法和意見,現在再向法庭呈交相關證據:一份是呂喬在第一次收審前N市政府工作人員工資單;一份是呂喬的機關社保單,一份是呂喬的住房公積金繳納單,一份是呂喬的公費醫療卡複印件。”
待龔律師把這幾份證據材料呈交審判長之後,方沁繼續說:“現在的問題是,既然控方強調呂喬是上海公司員工,請問,我們出示的證據又說明什麼呢?”
方沁瀟灑地臉帶微笑問道,然後又用眼睛掃視了一下旁聽席:“根據《勞動法》,任何單位在聘用員工時,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約。請問上海公司有沒有與我的當事人簽訂過類似勞動合約的文本?哪怕是有我的當事人簽上了自己名字的草擬文本也可以。你們拿的出來嗎?”
“好!”劉大強一個人坐在旁聽席上拚命鼓掌!
“肅靜!”審判員又說了一聲。
“提供一些證明材料,蓋上個公章那也說明不了問題,更不能作為呈堂證據!我們試想,一個人的工作關係都在原單位,而現在的一家公司既不給發工資,又不管社保、公積金,甚至不管組織和人事關係,那麼這個人與這家公司究竟是個什麼關係?符合我國的《勞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