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2 / 2)

三、把原來按丁征稅轉入按貧富征稅,立法原則較為公平,很顯然比租庸調製一律按丁征稅合理.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稅集中在貧苦農民身上的賦役負擔不均的不合理狀況,對改善當時的社會狀況和廣大貧苦農民的生產生活是有積極作用的,總之兩稅法是與當時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情況相適應的,是封建社會賦稅製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同時這次改革反映了中國古代賦役製度發展的基本趨勢即收稅標準以人丁為主向以土地為主的轉變,奠定了唐後期到明代中葉賦稅製度的基礎.

趙匡胤開創宋朝後,其土地製度主要是土地私有製,土地國有製隻占較少的一部分。

宋朝私有土地包括新興的庶族地主大土地私有製和自耕農小土地私有製;國有土地包括營田、屯田、官莊、職田、學田、官馬牧地等等。

一、土地私有製大發展

宋朝實行“不立田製”、“不抑兼並”的土地政策。國家不再執行強化國家土地所有製的措施,不再運用政權力量進行土地再分配,不再調整土地占有關係;國家不再幹預土地私有製的發展,對土地自由買賣和兼並持自由放任的態度。

土地私有製的發展具體表現為:一是土地買賣盛行。宋高宗時,四川立限令典賣田宅者納稅印契,一次就征收到契稅四百萬貫,而此時四川地價每畝僅為四貫,官府賣田定價為八貫到十貫。如果稅率按10%計算,土地價格取較高者每畝十貫,那麼四川此次納稅印契的田地則有四百萬畝,可見土地買賣的盛行。二是土地兼並大發展。北宋前期,地主侵占土地的現象已經相當嚴重,到北宋中期,更是達到了“勢官富姓,占田無限,兼並偽冒,習已成俗”的地步。三是私田數量大大超過官田。如神宗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全國墾田四百四十五萬餘頃,而當時共有各種官田四十四萬七千餘頃,僅占十分之一,到王安石變法,因推行出賣官田政策,官田所占比例降到七十五分之一。

二、官田的私田化

由於社會經濟關係的調控形式變為以經濟手段為主,由於國家利益即稅收的實現以財產為基本依據,宋代的官田也逐漸向私田方向發展。這種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國家通過各種方式將官田轉變為私田,或是通過各種類型的售田變為私田,或是通過賞賜官僚地產而變為私田。一是國家采用與地主相同的地租剝削方式來經營官田,如宋高宗曾說:“朝廷拓地,譬如私家買田,倘無所獲,徒費錢本,得之何益?”又如太宗年間大臣陳鼎上言曰:“田之未墾者,募民墾之,歲登所取,其數如民間主客之例。”這裏無論觀念還是剝削方式與數額,都與民間地主無異。

三、土地所有權頻繁轉移

由於土地買賣盛行,“人戶交易田土,投買契書,及爭訟界至,無日無之”,從而帶來土地所有權頻繁轉移,使地主階級具體成員經濟地位經常變動,這成為宋代社會的突出現象。“千年田換八百主”,“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人家田產,隻五六年間,便自不同,富者貧,貧者富”等等這些言論,突出表現了宋代土地關係的這一特點。

鑒於土地所有權轉移的頻繁,宋代對土地買賣實行了規範化管理手續,即買賣土地的雙方要在政府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作為土地產權轉移的證明。這種土地買賣的規範化管理,就是國家對土地買賣合法性的承認和保護。

四、土地所有權的日益集中與土地經營的日趨分散

土地自由買賣下的土地兼並,使土地所有權呈現強烈集中趨勢,但由於土地所有權的頻繁轉移,就使兼並所得土地越來越細小和分散,如宋理宗時,吏人張洪在平江府有田一百五十六畝,分散為三十八段,佃戶共二十五家;淳祐三年,常州無錫縣學添置“養士田”近一百段,客戶五十餘家,但每段土地多者七八畝,少者僅一角、二角幾十步。

雖然宋朝在農業上的發展比此前的所有朝代都要快,但其在土地製度上的弊端,確是一個致命的因素。宋朝時,均田製已經被破壞了。

北宋初年,宋朝統治者由於對土地兼並采取“不抑兼並”態度,導致三分之一的自耕農淪為佃戶和豪強地主隱瞞土地,致使富者有田無稅、貧者負擔沉重,連年的自然災害加劇了農民苦難。這也就不難理解王石為什麼會變法。

默許土地可以進行買賣,雖然看起來沒有什麼大的問題,可是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根本就沒有足夠的錢去開墾那些荒廢的土地,因為所要付出的代價實在太大。

然而究竟什麼樣的土地製度適合於這個時代,什麼樣的土地製度能夠執行的下去,這個問題是關乎到生死存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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