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這一製度化的“立法民主”機製,以趙昺所知在中國古代曆史上是獨一無二的,從其他王朝中找不到類似的製度。表明立法須走“眾人議論”之程序,此乃宋代一直實行的慣例,而這裏的“眾人”,不僅包括朝中百官,也包括一般平民。朝廷批準了詳定編敕所提出的一項動議:官吏民庶等,如見得見行條貫有未盡未便,合行更改,或別有利害未經條約者,並許陳述。所以如果一項立法受到的非議很多,仍可以促使朝廷重新修法。
因此盡管這大宋朝盡管還沒有出現一個諸如議會那樣的民選立法機構,也沒有立法議員。不過宋人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立法民主”機製。宋人認為自來先置局,然後許眾人建言,而刪定須待眾人議論。“自來”二字,表明立法須走眾人議論之程序,此乃宋代一直實行的慣例。如此一來立法不是由皇帝出口成敕,也不是由士大夫閉門造車,而是要經過“眾人”的充分辯論,擇其善者而從之。
另一方麵,趙昺以為雖不能說宋代已經出現近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行政與司法的分立也並不是特別明確。不過,若說宋朝已經出現了法治的意識則是沒有問題的。宋人明明白白地提出,當法律製訂出來後,上至君主,下至臣民,都需要遵守,君權不能成為違法的擋箭牌。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州縣獨立進行審判,不得請示、征求上級法司的看法;提刑司如果發出批示幹預州縣的司法審判,州縣法院可以不必理睬,一概依照法律辦事;幹涉下級獨立審判的上級法司,以違製追究責任;禦史接受皇帝的委派,組成特別法庭審理案件,不受宰相與君主的幹預。
所以趙昺覺得現代人以為中國古代的君主“言出法隨,賞戮由心”,又以為古人沒有“司法獨立”的精神都是深深的誤會。這也是在鄂州即便他想親審秦林鋒都不可能,而必須由司法部門處理。不過他可以進行監督,其他人可以彈劾,就是不能參與審判。
而程序上的繁雜,必定會導致時間的冗長,即便現在著手去做,也非短時間內可以完成的。趙昺想到幾件大事已經到了非要解決的時候了,但是太後卻遲遲不肯‘交權’,回京的日子似乎也搖搖無期。他有些坐不住了,當下也隻能以監國的身份向太後上書,請安、問候之後,又表達了自己的思念之情。最後才分析了當前的形勢,從眼前麵臨的困難,談到眼下正在進行的和議,及即將舉行的科舉考試,然後才轉到‘俢敕’之事。
在此趙昺頗廢了些筆墨,言及當下‘祖製已成垂暮,舊法難以為繼’,必須通過重新俢敕統一法令,確定國家製度,通過律法維護趙氏的統治地位,以使大宋長治久安,國脈萬萬年。同時附帶著提出自己最近身體大好,如今已到初秋,想前往太湖遊獵,活動下身子。
將書信寄出後,趙昺忽然又想起什麼,又給中書省下了一道詔書,詔令此次科舉向所有胥吏開放,允許他們參加科舉。他之所以這麼做,是想到朝官們重提官吏之分,可能是自己將林之武、林若水等人分遣各處為官引發的。要知道盡管他們三人是自己身邊親信,但在士人眼中他們仍然是個上不了台麵的胥吏。
當下三人卻直接授官,朝官們是擔心一旦形成製度,會威脅到自己的地位。而趙昺這麼腹黑的人琢磨透了其中的關節,豈能善罷甘休,別說三人自開府便追隨自己,便是隨便一個身邊人提拔一下也由不得他們幹涉。所以你們不是怕那些胥吏搶飯碗,擔心與你們平起平坐嗎?朕幹脆就完全放開,看你們能怎樣,難道還能翻了天。
沒過幾天太後頒下懿旨,詔令監國趙昺提舉編撰俢敕、劉黻同提舉、鄧文原為詳定官、應節嚴為刪定官組織俢敕;同時命禮部通告各州縣,允許所屬胥吏參加科舉考試。這個結果不出趙昺的意料,那麼大事太後都替自己擋了,怎麼會為這麼點兒‘小’事駁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