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昺掌政後一直希望建立其依法治國的製度,對此‘法外開恩’的道具自然做了番研究。其實所謂的“免死金牌”,是在宋朝開國初太祖皇帝趙匡胤為安撫地方軍閥用的招數而已,其曾賜李重進、苗傅、劉正彥等將領丹書鐵券,但賜丹書鐵券並非常製,且隨李重進、苗傅、劉正彥叛變事敗,自焚、被誅,鐵券也隨之被銷毀,鐵券之製遂不複存。因此在宋朝司法過程中,不可能出現丹書鐵券對抗尚方寶劍的戲劇性情景。
可見即便領了丹書鐵劵的人也並非就能都能逃得一死,且是趙匡胤的個人行為,其後再為出現賜丹書鐵券的好事發生。而據趙昺所知事實上宋人的法製觀念是排斥免死金牌的。他們說:“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親疏,不異貴賤,一致於法。”
太宗時,任開封府尹的許王趙元僖因為犯了過錯,被禦史中丞彈劾。元僖心中不平,訴於太宗:“臣天子兒,以犯中丞故被鞫,願賜寬宥。”太宗說:“此朝廷儀製,孰敢違之!朕若有過,臣下尚加糾摘;汝為開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後,貴為皇子的趙元僖“論罰如式”。
宋太宗也曾想庇護犯法的親信,陳州團練使陳利用自恃受太宗寵愛,殺人枉法,被朝臣彈劾,本應處死刑,但太宗有意袒護他,說:“豈有萬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宰相趙普抗議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數。陛下不誅,則亂天下法。法可惜,此一豎子,何足惜哉。”最後太宗不得不同意判陳利用死刑,想想皇帝本人也庇護不了犯罪的親信,何況免死金牌?
由此可見宋人的司法,並不倚重代表特權的權力道具,而更強調三尺之法。至少在理論上,宋朝法官要讓犯死罪的權貴伏誅,隻需憑頭上三尺之法,不必看手中有沒有尚方寶劍。
而如潮劇《包公智斬魯齋郎》、川劇《破鐵卷》講述的世家公子魯齋郎自恃有祖傳的丹書鐵券護身,無惡不作,無法無天。為了能將其鏟除,最後包公隻好采用瞞天過海的非常手段,在刑事呈報文書上將“魯齋郎”寫成“魚齊即”,騙得皇帝核準死刑,批回文書,再改為“魯齋郎”,才將這個大惡霸押上刑場處斬的事情。
所以在此案中的包拯才是個‘二傻子’,其費勁巴適的忙乎半天完全是畫蛇添足,根本不需要。事實中就像包公審案中訴訟兩方被帶上公堂,下跪叩首,然後整個過程都一直跪著及“那廝你怎麼不跪!”的戲碼在現實中都不會出現。
趙昺知道按照現代人的研究認為在古代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訴訟……涉訟兩造,包括其他幹連證人等一旦到官受審,不僅要下跪叩首,而且還要受到‘喝堂威’的驚嚇。這一製度的設定,是為了“使涉訟之人在心理上有了自卑感。
跪禮在宋代之後,含有卑賤、屈辱之義。事實上,趙昺當了這麼多年皇帝,臣僚們日常上朝都是躬身施禮,不必行三拜九叩的大禮,不過他們卻不能坐著,隻能站著聽自己訓話。而訴訟過程中有點兒像現代司法中,在宣判前‘不能確定誰有罪的情況下’,隻能以嫌疑人對待,不會出現‘跪訟’的情況,當然也不會像現代給他們座位的。
這些當然也不是趙昺瞎說,而是有明文規定的。據官箴書《州縣提綱》規定的州縣審訟標準化程式是:“受狀之日,引(訴訟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撥三四人,相續執狀親付排狀之吏,吏略加檢視,令過東廊,聽喚姓名,當廳而出。”可見宋朝平民到法庭遞狀起訴是用不著下跪的。
朱熹當地方官時,甚至還曾製訂了一個“約束榜”,對訴訟程序作出進一步的規範,其中一條說:州衙門設有兩麵木牌,一麵是詞訟牌,一麵叫屈牌,凡非緊急的民事訴訟,原告可在詞訟牌下投狀,由法庭擇日開庭;如果是緊張事項需要告官,則到“屈牌”下投狀:“具說有實負屈緊急事件之人,仰於此牌下跂立,仰監牌使臣即時收領出頭,切待施行。”跂立二字也表明,民眾到衙門告狀無須下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