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實業投資3(1 / 3)

2.有限責任公司的利潤分配。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紅利。比如,某股東在公司中的出資比例是20%,但是可以分配公司利潤的40%。

3.有限責任公司新贈出資。公司新增資本時,通常情況下原有股東有優先權按照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另行約定。

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麵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麵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複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按照公司的章程規定定期召開;臨時會議由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公司的股東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負責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董事會經股東會選舉產生,由3~13人組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但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僅設立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3)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不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監事會,僅設立一名監事。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4)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6.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隻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以下特點:

第一,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

第二,股東應該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出資額。

第三,一個自然人隻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五,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並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