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實業投資2(1 / 3)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除了依法退夥等法律有規定的事項之外,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也不得私自轉移和處分合夥企業財產。

合夥企業的入夥與退夥

1.入夥。入夥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夥企業,獲得合夥人的資格。

新合夥人入夥時,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新合夥人要與原合夥人訂立書麵入夥協議,原合夥人與新合夥人簽訂入夥協議時,應當將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告知新合夥人。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夥。退夥是指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從而失去合夥人的資格。合夥人退夥的原因包括兩個:一是自願退夥,二是法定退夥。

自願退夥是指合夥人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自願退出合夥企業。如果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沒有規定經營期限,合夥人可以隨時提出退夥,但是應當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夥人。如果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約定有經營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第一,合夥協議規定的退夥事由發生。

第二,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

第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第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法定退夥是指合夥人因為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夥。法定退夥分為兩種:當然退夥和除名。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當然退夥:

第一,合夥人死亡。

第二,合夥人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第三,合夥人喪失償還債務的能力。

第四,合夥人被法院強製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過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將被除名:

第一,合夥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第二,合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第三,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的行為。

第四,合夥企業規定的其他事由。

合夥企業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麵通知被除名人。

合夥人退夥會造成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和民事責任的歸屬變動,該變動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財產繼承,二是退夥結算。

關於財產繼承,《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死亡的,對該合夥人(死亡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對於退夥結算,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第一,合夥人退夥的,合夥企業應該根據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第二,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承擔虧損。

第三,合夥人退夥後,對其退夥前已經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依然要與其他合夥人共同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與破產

1.合夥企業的解散。合夥企業解散是指全體合夥人解除合夥協議,合夥企業經營終止。合夥企業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