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實業投資2(2 / 3)

第一,合夥協議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意繼續經營的。

第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第三,全體合夥人決議解散。

第四,合夥人不具備法定人數的(隻剩下一人)。

第五,合夥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2.合夥企業的清算。合夥企業解散後,要對合夥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合夥企業清算結束後,應該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合夥企業清算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通告債權人。

第二,確定清算人,清算人可由全體合夥人推選,也可由法院指定。

第三,財產清償按照以下的順序:拖欠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利潤)。

第四,合夥企業清算時,如果資不抵債,則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由合夥人以個人資產清償;如果全體合夥人以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後仍然不足清償合夥企業債務的,則應當結束清算程序。

3.合夥企業的破產。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償還,債權人有權向任何一個、幾個或全體合夥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當某一個合夥人履行了償還義務後,該合夥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合夥人償還其按照合夥協議或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份額。

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和決定

合夥事務的執行是指合夥人為實現合夥目的而進行的業務活動。執行合夥事務是合夥人的權利,每一個合夥人,無論出資多少,都對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合夥事務的執行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事務。每個合夥人都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處理合夥企業的事務。這種方式適合合夥人數較少的合夥企業。

2.由一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即由全體合夥人委托一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3.由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即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這種方式適合合夥人數較多的合夥企業。

合夥事務可以由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但是合夥事務的決定並非都可以委托給部分合夥人決定。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的資產。

2)變更合夥企業的名稱。

3)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

4)合夥人退夥。

5)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7)合夥企業的解散。

8)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

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

合夥企業是一個經營性組織,既可能實現盈利,也可能出現虧損。對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是合夥企業的重要事項。

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1.合夥企業的損益按照合夥協議規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2.合夥協議未規定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個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3.合夥協議不得規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