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審計一詞正式成形於南宋,史料根據是《宋會要》記載:“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一日,詔諸司專司、諸軍專司,專字下犯禦名同音者,改作諸軍諸司審計司。”其意是指南宋建炎元年(公元1127年)五月,為避宋高宗趙構名諱(“構”“勾”同音),將諸軍諸司專勾司改作諸軍諸司審計司。後將諸軍審計司、諸司審計司合稱為審計院。這是我國最早將審計機構正式以“審計”一詞命名的記載。
審計的源頭在那裏,眾說明雲,較為明確的以下幾個說法:如“夏商說”、“西周說”、“秦漢說”、“曹魏說”、“北宋說”等等。
夏朝是我國有記載曆史上最早出現的奴隸製國家。雖然其文獻資料匱乏,但是從流傳下來的有限的史料看,夏朝已經孕育審計要素胚胎——原始意義的監督。從相關史料看,記載如下:“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④“自虞、夏時,貢賦備矣。或言禹會諸侯江南,計功而崩,因葬焉,命曰會稽。會稽者,會計也”;⑤“會稽,山名,本茅山也,禹於此會諸侯之計,因名曰會稽”;⑥“禹朝諸侯之君會稽之上,防風之君後至,而禹斬之。”⑦上述史料至少向我們揭示了如下史實:禹通過會集諸侯,對貢賦征收進行稽核;一方麵顯示王權之神聖而不可侵犯,另一方麵對諸侯方國實施帶有經濟意義的監督。上述史料中的“會”、“計”,按許慎《說文解字》釋:“會,合也”;“計,會也。”(備注:④《左傳·哀公七年》;⑤《史記·夏本紀》;⑥《漢書·司馬遷傳》;⑦《韓非子·飾邪》。
如果說夏朝已孕育審計要素胚胎——原始意義的經濟監督、監察,那麼,到了商朝,這一胚胎又獲進一步發育和成長。據《史記·殷本紀》,商紂“厚賦稅充實鹿台之錢,而盈钜橋之粟。益收狗馬奇物,充仞宮室,益廣沙丘苑台,多取野獸鳥置其中。慢於鬼神。大取樂戲於沙丘,以酒為池,縣肉為林,使男女裸相逐其間,為長夜之飲。”這一方麵反映了商紂王的揮霍荒*,另一方麵也反映了商朝財政經濟的充裕。如果沒有較強的經濟管理監督體係,當不會有如此豐厚的財政經濟基礎。建立在王權與神權相結合,王權與宗法製度相結合基礎上的帶有審計性質的經濟監督活動,也當不會不存在。
商朝王室的內廷政務管理職官,主要有“宰”和“臣”,其與商王的關係極為密切。這在卜辭中也有記載,限於篇幅,此處不再詳述。在此特別指出的是,從卜辭看,“宰”和“臣”的職能中都含有帶有審計性質的監督職能。在中國古代,“監管合一”、“監審合一”是很常見的,一方麵是由於管理與監督、審計尚未發展到細分階段,另一方麵也是維護集權統治而實施高度集權統治的需要。另外,商代“宰”的出現,在中國審計發展史上具有極其重要的曆史意義,因為從後來西周出現的“宰夫”的職能看,已具有審計雛形,其淵源則出於商代的“宰”。
如果說中國古代審計孕育萌芽於夏、商兩代,那麼可以說,中國古代審計雛形出現在西周時期。
西周是中國奴隸製高度發展階段,其行政管理體製已與夏、商不同,且已獲得很大發展,已形成一個從王室到地方較係統的行政管理和監督體製,其最明顯的特征是將宗法製度與政權組織更加密切地結合在一起,由此也帶來西周整個監督機製的變化,具有審計性質的經濟監督製度當也不會例外。
研究西周曆史,都離不開《周禮》這部基本要籍。從《周禮》有關記載可知,西周有塚宰、小宰、宰夫等職官,從其各自的職掌看,小宰和宰夫都具有審計性質的職能。據《周禮·天官》記載:“宰夫之職,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敘群吏之治”;“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旬終,則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時舉者,以告而誅之”。由上述記載可知,宰夫“掌治朝治法”,監督“群吏”,通過“歲會”、“月要”、“日成”等方式,進行年終、月終和旬終的稽查考核,主要內容是“考其治”。這裏所考的“治”,當然包括經濟活動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