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死我也拉著你(2 / 3)

如果不能畢業,他將以平民的身份在最底層為生計掙紮。

得想到最合理的一句話。

能打動林天正,還得符合原主的身份特點。

原主最大的特點是什麼?

一是傻!

二是窮!

思前想後,徐誌穹擦了擦臉上的血跡,低著頭,說了一句話:

“他,他搶我的吃飯錢。”

就這一句話,尉遲蘭的鼻子酸了。

說完,徐誌穹用胳膊蹭了蹭眼睛,好像在蹭眼淚。

這是一個經典動作,老實人受了欺負的動作。

一看這動作,林天正已經看明白了事情的經過。

他質問劉德安:“誌穹一個月就幾十文的吃飯錢,你也下得手去搶?”

“嗚求,嗚求”劉德安連連擺手,表示他沒搶。

鄒順達在旁道:“劉德安平時與你並無瓜葛,無緣無故怎麼會搶你錢?他怎麼不去搶別人?”

這什麼道理?

受害人有罪?

看來無論哪個世界,都有這種臭不要臉的言論。

鄒順達又道:“德安有九品上的修為,他若真下狠手,徐誌穹早就沒命了!”

這句話是要害,徐誌穹也說不清楚自己為什麼能打敗劉德安。

徐誌穹不做辯解,繼續維持著老實人的形象。

餘杉接著說道:“院長,徐誌穹平時也不是善類,劉德安不敢無緣無故招惹他。”

一個傻子還不是善類?

劉德安這種痞子,還不敢招惹一個傻子?

這也太能顛倒是非了!

等等,徐誌穹整理了一下思路,以前還真是很少被劉德安欺負。

不是因為劉德安同情傻子,而是因為徐誌穹有朋友。

徐誌穹雖然傻,但待人真誠,在書院裏有兩個好兄弟,一個叫楚禾,一個叫楊武。

楊武的父親是禮部的一位主事,正八品官,家境還算殷實,當然,這不是重點。

重點是楚禾,楚禾身高九尺(兩米左右),兩百多斤的體重,在同輩學子中天賦上佳,有九品上段的修為,劉德安不敢招惹徐誌穹的主要原因,是害怕楚禾。

可今天楚禾和楊武都不在,他們因為擅自離開書院,被罰在白虎殿思過,偏偏趕上今天,劉德安找上了徐誌穹。

也偏偏趕在今天,餘杉和鄒順達同時出現了。

有陰謀,這是下了套!

先讓劉德安毆打徐誌穹,哪怕打殘了徐誌穹都不怕,劉德安可以主動背鍋,這痞子隻要有錢賺,什麼事都願意幹。

劉德安把徐誌穹打個半死,餘杉出來主持“公道”,再帶上鄒順達誣陷徐誌穹鬥毆,和劉德安雙雙除名,隻要給夠了錢,劉德安這雜碎不在乎丟了功名,這就是餘杉想要的結果。

可問題是,餘杉為什麼要找徐誌穹的麻煩?

刑部尚書的公子為什麼要和一個窮光蛋過不去?

徐誌穹突然想起了一個人,劉德安提起過這個人。

師妹韓笛。

師妹韓笛是武徹書院最漂亮的姑娘,餘杉很喜歡她。

但這位姑娘似乎對徐誌穹頗有好感,這讓餘杉很不滿意。

可這裏還是有問題。

刑部尚書的公子,什麼樣的女人得不到?

別說是校花,就算是天香國色,他勾勾手指,她也得貼上來。

犯得上為了一個女人,設這麼大一個局,來陷害徐誌穹嗎?

更讓徐誌穹費解的是,韓笛既然是校花,甚至是超越校花的存在,她對一個又窮又傻的徐誌穹哪來的好感?

劉德安被打的不成人形,林天正也不得不說幾句:“誌穹,都是同窗,你為什麼對德安下此毒手?”

徐誌穹吸了吸鼻子,做強忍著不哭的模樣:“他,他讓我跪下磕頭,叫,叫他爺爺,還,還讓我喝他的尿。”m.X520xs.Com

再用胳膊蹭蹭眼淚,一個字都別多說,老實人就是這樣,在木訥和沉默中保持堅強。

林天正劍眉倒豎,怒喝一聲道:“可有此事!”

“烏呀,木球~”劉德安表示沒有。

鄒順達道:“徐誌穹所述,卑職並沒有看到。”

餘杉道:“弟子也沒有看到。”

一群跟班道:“弟子沒有看到!”

徐誌穹沒法替自己辯解,老實人就不該辯解。

其實也沒必要辯解,林天正已經相信了徐誌穹。

他低著頭,假裝抹著眼淚,心裏思量著下一步的對策。

忽聽身後有人喊道:“我作證,我看見了!也聽見了!”

是大師姐尉遲蘭,憋了這麼久,大師姐再也忍不住了。

劉德安衝著大師姐揮了揮拳頭,嘴裏嘟嘟囔囔的罵著。

大師姐毫無懼色:“劉德安,同窗這些年,哪個人沒受過你欺侮?如今就要出徒了,你當我還怕你不成!”

武師鄒順達怒道:“尉遲蘭,這是什麼地方,由著你胡說八道?”

尉遲蘭高聲道:“我胡說八道?徐誌穹踩了劉德安一腳,被劉德安打到昏死,還讓他賠一百文錢,還讓他下跪、磕頭、喝尿,我親眼看到的,同窗們都親眼看到了,你當我們都瞎了嗎!”

鄒順達眉頭一皺,尉遲蘭這番話轉移了問題的焦點。

事情的焦點應該是徐誌穹和劉德安鬥毆,如果院長問起為何鬥毆,就說兩人都喜歡師妹韓笛,因此發生口角,在這種情況下,雙雙除名是必然的結果。

可現在的焦點成了劉德安單方麵欺侮徐誌穹。

現在院長正看著劉德安。

劉德安的人品靠不住,雖然收了餘杉不少銀子,可院長要真追查下來,隻要動了書院的刑法,劉德安很快會供出餘公子。

得把焦點從劉德安身上挪開,挪到兩個人鬥毆的事件上。

鄒順達對林天正道:“院長,此事不管起因如何,私相鬥毆,此二人都該除名!”

尉遲蘭沒詞了,院長也不說話。

鄒順達出了殺招,私相鬥毆,雙方除名,這是院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