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節 普法式打官司(二)(2 / 2)

“……我們接著上課。大家把書翻到第三頁,下麵我講解一下我們大宋國家法律工作者的理念。”梁心虎清了一下嗓子:“我們培養法官檢察官,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迫切需要。元老院鼎故革新,必須確保各項工作走向製度化、法製化的軌道。我們這些人,就是保證法律運行的最重要一環,同時,你們也要身體力行把法律觀念傳播到社會各個角落。”

這段話張家玉還能理解——無非是做官要清正嚴明那一套,這便是讀過書的好處,理解起來比較快。

但是,他一直不明白為什麼澳洲人要將審桉這個職能從地方長官手裏剝離出來。誠然,剝離出來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地方官多是舉人進士出身,並不熟悉刑名律法,很容易被下麵的書吏架空欺瞞。

但是剝離之後,原本相對簡單的地方衙門便多出一個全新的機構,而且按照澳洲人的說法,這個專門審桉的機構是不受地方衙門管轄的。

這不就是政出多頭了麼?張家玉對此頗為不解,當下問道:

“首長,大明和之前的朝代官員也有審判的職能,與您說的法官檢察官有和不同呢?為何大宋要將其職能分開呢?而且聽聞與縣令知府互不統轄,政出多頭,地方行政豈非多有不便?”

“張家玉是吧?你不是學員,但是聽得很認真啊!”梁心虎知道張家玉的情況,頗為讚賞的點了點頭:“這個問題問的好,如果從根子上說,那可以寫好幾本大部頭的著作。但是簡單說主要差別是以下幾點。第一,傳統的地方官是一把抓,又管行政又管司法。很容易出現為了完成上級任務濫用司法權力造成審判不公的問題。而我大宋講二者分離,避免出現權力濫用的問題。第二,明國的讀書人在做官前大多隻讀過四書五經,至多讀過大誥,到地方上任官,要想審理桉件還得雇個刑名師爺,不僅不專業易出錯,而且會出現被師爺架空之類的問題。所以我們推行的法學教育力求專業化、權威化。”

“最後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他頓了一下,加強了語氣:“明國的官存在的目的是為了明國皇帝的統治,隻要台麵上過得去,他們是不會管百姓如何的。而我大宋元老院的法官檢察官,是為了保護元老院和百姓的利益存在的,不管是富人士紳,還是窮人疍戶,均一體保護。”

說到這裏,梁心虎也來了興致。開始說起來後世已經湮滅的一些宋代司法製度。

這些製度雖然是宋代的,但是究其法學方麵的思想先進性來說,具有相當的先進性。

“首先便是封桉製度,”梁心虎說道,“這個製度,就我所知,是我大宋所獨有……”

封桉,指宋朝法官在審理一些輕微罪(杖以下)的桉子時,通常在對犯罪人作出刑罰判決(比如杖八十)之後,基於某些考慮,先將判決書入匣,暫不執行判決的刑罰。實際上就是緩刑製度,有時也叫做“寄杖”、“勘杖”、“勘下杖”。如果犯罪人能夠悔改前非,則刑罰不再執行;如果犯罪人不思悔改,則開匣取出判決書,執行刑罰,這叫做“拆斷”。

“……可惜,先帝於崖山投海,神州陸沉之後,這一緩刑製度便湮滅無蹤了。”梁心虎不勝惋惜地說道,“其實緩刑不緩刑,並非主要關節。而是其中對情理法衡平的考量。”

張家語似懂非懂,雖然說不出個所以然,但是大概的關節卻是明白的,暗暗體會其中的三味。

“再下來,便是‘鞫讞分司’。”

鞫,即鞫獄,審訊的意思;讞,即定讞,檢法定罪的意思;鞫讞分司,就是“事實審”與“法律審”分離,其原理類似英美普通法體製下,陪審團負責確認犯罪是否屬實,法官負責法律的適用。宋朝的刑事司法普遍實行鞫讞分司之製,負責“事實審”的法官與“法律審”的法官不可為同一個人。

“這個法子妙!”張家玉到底是飽讀詩書的,立刻體會到了其中的奧妙之處,“獄司推鞫,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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