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9節(2 / 3)

醫生還說,戚晚的問題在於一些普通人眼中“常識性”的認知發生錯誤。

簡單說就是,她會腦補、想象出一些沒有發生的事,並將它描述得跟真的一樣。或者說是一件再普通不過的小誤會,一個正常人遇到了並不會多想,但戚晚看到了就會“編造”出開頭結尾,挖掘成因,得出結論。

當然,這些隻是最輕微的表現,隨著症狀加重,她的“妄想”和“分裂”也越發極端,已經到了必須用醫學手段幹預的地步。

因為醫生的看法和戚晚對自己的描述,專案小組裏很快出現意見分歧。

戚晚的稿子是否能作為證據是有爭議的——它是客觀存在的文字,但它的內容絕對不夠客觀。

但換個角度看,這些不夠客觀的內容,又和案件的大概走向相吻合,從框架上來說又不能算是妄想,裏麵真真假假連戚晚自己都無法分辨。

難點就在這裏,到底該不該參考,以此為梳理思路,該參考多少,哪裏可以參考,哪裏不可以參考?

這對於本就是局外人,沒有親眼見到事實的小組成員來說,無疑是設置了一道迷障。

程爽對戚晚意見很大,他覺得這就是戚晚故意設下的陷阱。

她是有病,但這種病不是傻,不能被她“有病”這件事誤導了,而且恰恰相反的是,戚晚非常的聰明,她很懂人性,懂心理,也懂犯罪。

她還很會玩文字遊戲,不排除她是有意用這種伎倆來誤導調查。

江進並不反對程爽的認定,但也沒有被帶偏,隻保持中立地問:“她有精神分裂這件事是事實,就算她玩文字遊戲,對最終宣判也不會有多大影響。那她為什麼要這麼做?難道是為了炫技?”

程爽說:“很簡單啊,就算是精神病人也有正常的時候,隻要證明犯罪的時候她處於正常狀態,她就應當負刑責。”

不過因為是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即便是負刑責也會從輕處理。

江進:“問題是如何證明。”

是啊,如何證明呢?

除了患者自己,誰又能知道患者在犯罪時是否沒有發病呢?又憑什麼證明?

最大的分歧就在這裏,發病是非常“主觀”的事,而證據是講究直接且客觀的——要用一個客觀有力的證據,去證明一個主觀行為。

按照法律規定,這就要看罪犯犯罪時是否具備邏輯性,以及他的主觀意識是否正常。

然而這樣的方式放在戚晚身上,又變得非常不合理。

戚晚本來就是個邏輯性強,且看上去主觀意識“正常”的人,甚至“正常”到超過許多普通人的邏輯能力。

事實上,現在醫學對“正常”和“不正常”的判斷本就有失偏頗,且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對於精神分裂的定義也比較片麵,有一刀切的嫌疑。

專案小組也沒想到會在湖底沉屍案中遇到這樣“大”的難題,這已經超出他們的刑偵經驗。

因為黎湘的自首,湖底沉屍案已經告破大半,證據鏈超速整合,取證更為精準。

雖然除了張大豐和周長生的案子,其它的黎湘並沒有參與,可她真是知道太多了,她提供的每一條線索都能嚴絲合縫地壓中要害。

即便是靳尋每一件事都早有準備,沒有直接證據可以指向他,全都推到他人身上,在麵對眼下這樣牆倒眾人推的形勢,也是獨木難支。

當年黎湘三人從張大豐辦公室裏帶出去的硬盤和賬本,也在邏輯鏈的梳理之下派上用場,證實十幾年前林新當地的一些黑錢交易,有相當一部分是靠張大豐彙總,再通過其他手段洗白。

以靳尋為首的犯罪鏈條邏輯完整,不容推翻,一些間接證據在黎湘和秦簡舟的力證之下也逐一變成直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