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說有一定道理,但學生竊以為:法若這樣講究人情-相隱無罪,那對受害者而言又豈不是無情?

律法之所以有權威,不僅僅是強製力所產生的敬畏;

而是——對於同一個人來說,律法不會總是偏向對他有利的一麵,也不會總是偏向對他不利的一麵;(注2)

它的無情恰恰簇擁著它之公正、高冷、獨立、理性。”

魏停雲慷慨陳詞一番,也不能忘了吹彩虹屁:“所以這個古法原則有紕漏,我|朝景治三年《大昭律》規定的:親屬相隱匿,除謀反、謀大逆、謀判者外,其他凡減三等處罰,比它好一些!”

羅伯玉:“我問你的什麼,可讓你答這麼多了?”羅伯玉吼道,“那你順道把‘上請’是什麼也答了吧。”

魏停雲:“上請即凡涉皇、官、貴極其子孫犯罪,有司不得直接判罰,須上奏天聽……我覺得吧——”

“你覺得什麼你覺得!坐下!”

羅伯玉及時嗬止住了他。

魏停雲拍了下自己的碎嘴子:怎麼就刹不住呢,這是他能評論的麼,禍從口出呢。

羅伯玉說:繼續考之前講的繼承之法。

在古代,都是刑法發達,民法相對薄弱,朝廷也鼓勵鄉民們私下息訟,所以才有鄉正、族老、申明亭等調解“機構”。

繼承分為宗祧繼承和財產繼承,宗祧是千年不變的嫡長子繼承製。

“現有二女,一女出嫁,一女尚在閣中,其父母雙亡,家中尚有一兄一弟,三人都未婚配,財產如何分割?寫在紙上,魏停雲等下收上來。”羅伯玉繼續出題。

魏停雲也開始分析。

這個題目並不難,按照《大昭律》:嫁出的女子,不再享有娘家財產的分配權;

未婚假的在室女,則隻能分到嫁妝,大致相當於兄弟聘禮的一半,而出嫁的女子,不再享有娘家財產的繼承權;(注3)

不過,魏停雲最後想了想,又額外追加了一條分析——若是出嫁女被休,這種歸宗女回到了娘家的情況;

在景治三年前,《大昭律》新修訂前,是沒有這條的。

第24章 悲劇和貴公子

魏停雲寫完答案後,等了一刻鍾,收了繼承類的這道課堂考題,交給了羅伯玉。

羅伯玉點點頭,說今天講授——‘化外人有犯’。

單看字麵意思,魏停雲之前也會以為是出家人犯罪的條款呢。

而實際上,是外邦人在大昭犯罪,如何判罰的各項規定。

這裏的情況就又分幾種,簡單來說就是:同一個國家的外邦人在大昭自己幹起來了;兩個不同邦國的人在大昭幹起來了;外邦人和大昭人幹起來了…

這時候怎麼適用律法的問題。

大家讀了律條後,羅伯玉則直接給大家舉例子。

若,甲國人打死了甲國人,即同類相犯,這時候就是適用甲國的律法;(屬人)

若,甲國人打死了乙國人,則統一適用大昭律法;(屬地)

若,甲國人打死了大昭人,或大昭人打死了甲國人、乙國人,也統一適用大昭律法。(屬地)

有生員問:“先生,甲甲相犯,用甲法,是由我大昭有司判罰,還是交由甲國呢?”

羅伯玉卻並沒有好臉色給這個虛心好問的生員:“你說呢!我泱泱大昭,□□上國!”

生員縮回了腦袋。

一回身,魏停雲又舉起了手。

羅伯玉:這個碎嘴子又來了。

“說吧。”

羅伯玉表麵上嫌棄,但當即盤手坐到了書桌上,還往那邊傾著身子,著實一副洗耳恭聽的樣子。

魏停雲:“先生,我以為甲乙相犯、甲乙與大昭相犯的判法都沒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