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申請調查令
律師的答辯狀,需要在案件審判前交給審判法官,也可以不寫選擇當庭答辯。
這可是個技術活,一定得嚴謹,要是你敢放飛自我,碰到了脾氣不好的法官,很有可能會被罵上兩句。
而李晨作為火車尋釁滋事案的證人,按照道理來說是不需要寫答辯稿的,但問題是,對方的律師在他的答辯稿中指出,自己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理由有兩點:
第一,互毆和尋釁滋事的概念。
互毆,簡單點說就是雙方打架,隻有在雙方傷情嚴重的情況下才會上刑。
尋釁滋事,通俗易懂,就是沒事找事。
而在這起案件中,雙方起爭執的原因是小孩踢打前排的座椅,後因雙方的語言不當逐漸升級的矛盾問題,並不能構成尋釁滋事,最多是互毆。
第一,火車上的視頻證據。
從火車上的視頻中明顯看出,雙方矛盾的真實原因,也正是因為女孩的不當言論是引發本起案件後果的真正原因,而小孩的家長在扇耳光後,女孩也是出手還擊,並打了對方兩下,之後被告人才上來動手,是互毆的。
而證人李晨,在視頻中,也是出手還擊,也可以定性為互毆。
第二,傷情鑒定。
打人雙方都都構不上輕傷,而證人李晨的腦震蕩,不屬於傷情鑒定的種類。
而法院的負責審理案件的主審官就是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後找到了負責起訴的檢察員,而檢察員又和李晨進行電話溝通,畢竟這件事是他上升為尋釁滋事。
結束對話之後,檢察員讓他寫一份文檔發到他的郵箱內。
回到魔都後的李晨,便開始用電腦書寫材料。
首先第一點,是打人者先動的手,而且是在乘警在現場的情況下,她的這種行為就是尋釁滋事。
出於環境因素,被打者出手還擊合理合法,屬於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並沒有明確規定還幾次手。
還擊一次是正當防衛,第二次就不是正當防衛了?
要結合當時的環境來綜合考慮本次案件。
在乘警在現場的情況下,你還敢動手打人,態度何其囂張?
有執法者在現場,無視執法人員動手打人,那麼她的行為就構成了尋釁滋事
第二,證人李晨的行為。
在視頻當中,李晨的行為是作為第三者先是拉架,想要阻止這次行為,而劉佳偉(被告人),上來就是一腳,踹在李晨(證人)的身上,導致他的頭部撞擊到了前排的座椅上,後經醫院檢查為輕微腦震蕩。
而李晨(證人)不想與其動手,可由於案發現場的客觀因素影響,無法繼續緊急避險,之後采取的還手措施理應為正當防衛。
……
寫了好幾個小時,才算完全搞定。
李晨站起身來,活動了一下自己的身體,去客廳喝了幾口茶水重新坐回電腦桌前。
點燃一根香煙,檢查一下自己的內容哪裏還存在漏洞。
又補充了幾點,這才發送到對方的郵箱之中。
發送完畢後的李晨掏出自己的手機,開始撥打電話。
“嘟”、“嘟”…
電話被接通。
“喂,劉檢,我是李晨,文件發你郵箱裏了。”
………
“嗯……好的…這沒有問題。”
李晨掛斷電話,有些無語。
後期有問題還找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