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打贏官司,還是要取決於你們能不能證明自己的清白。”
搜索到案例的李晨開始解答:“我給大家分享一個銀行起訴的真實案例。
這是來自於蘇江審判院網的真實案例:
CS市人民法院近期處理了一起銀行存款引發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件。
今年6月29日上午,周女士至某銀行CS某支行網點辦理現金活期存款業務,在櫃台上,她將一遝現金遞給了該銀行櫃台櫃員,櫃員接過周女士遞入的現金後立即分麵額放入點鈔機對現金進行清點,但因疏忽大意,櫃員錯將15570元當成25570元存入了周女士賬戶。該支行盤點存款發現上述情況後致電周女士要求辦理存款金額更正業務。但雙方各執一詞,該支行無奈提起訴訟,要求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庭審中,周女士認為其當天實際存款就是25570元,這也是櫃員在用驗鈔機點驗過之後與其反複確認的結果,要求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經仔細比對銀行方提交的多個視頻監控資料,經審理後認為銀行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銀行櫃員因失誤而錯為周女士多存入10000元的事實,周女士拒不返還行為已構成不當得利,因此支持了銀行方的訴訟請求。目前,周女士已履行該判決。
這起案件中,案例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在結尾處有一個法官提醒:
《中華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得利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現實生活中,人們普遍認為銀行櫃台張貼有“離櫃概不負責”的告示來約束儲戶,在辦結存取業務後,即使出錯也不應反悔。
但其實該告示屬於單方性質的條款,如果確有證據證明銀行存在過錯,該告示並不能減免銀行的法律責任。同樣,如本案情形,如果銀行確因過失為儲戶多存了錢,儲戶即使搬出“離櫃概不負責”,也同樣不能對抗法律規定,應返還不當利益。
這裏是審判院的法官說的話,跟我講的案例則是一個完全相反的理念。
在這裏,我在說一下不當得利需要滿足的三個條件:
1、一方受利益;
2、他方受損失;
3、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而在這起案件中,周女士是獲利人,銀行受到了損失,周女士的獲利和銀行有因果關係,理應退回獲利的部分,也就是那一萬塊錢。
至於大家說的銀行百分百勝訴類似的的話,我想說那是不可能的事。
而官司之所以打不贏,還是因為咱們這邊證據不夠硬。
就像你們說的取了三萬塊,回到家中發現少了兩千。
你知道是銀行少給你了,但是這個過程中會發生許多未知的情況,因為它有一個空白的周期,就是你走出銀行脫離監控後抵達家中的一個路程。
在路程之內,誰都不知道你有沒有做什麼。
你要有證據能夠證明,你在空白期內沒有任何的操作,銀行就應該補償你的損失,如果你有證據他們還要抵賴,完全可以起訴這家抵賴的銀行。
在這種情況下,你有了足夠的證據,銀行是不可能勝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