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章 關於盜竊的真正定義(2 / 2)

我實在是搞不懂,明明是別人一而再再而三的來偷我的東西,我報警不予立案,而正好抓住了偷東西的人,這才沒有控製住自己的情緒打了他,我也承認是我的不對,但是對我的現在所麵對遭遇和處境我很不認可。

明明是別人偷了我的東西,就因為他是個環衛工人,我就成了過錯方,別人就可以無腦的對我進行攻擊。

我他媽是被人侵害的一方啊,是別人偷了我的東西,真就忽略了他本人的罪行不談是麼?

他環衛工人辛苦跟我有什麼關係麼,他是沒有工資還是怎麼著?

就因為他是環衛工人,就能夠隨意的侵犯別人的利益和踐踏法律的尊嚴麼?”

男網友還是有些憤怒:“我打了環衛工人,那是我的錯,會有警方處理我的問題,和他們有什麼關係?

隨意的人肉別人,永遠站在道德的製高點,憑什麼?”

李晨聽言後沉默了一會才開口說道:“你這個問題,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他所包含的不隻是一個麵。

第一個,就是有關於盜竊立案標準。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武協機關應予立案追究。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具體的認定則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有數變動。

關於盜竊,最有爭議的就是他的價值能否達到立案標準,這是許多人說想不通的地方。

你說價格達不到立案標準,沒有辦法立案,你所思考的點從一開始就是錯的。

關於盜竊,有一個叫做多次,這也是金額不夠數量湊的一種說辭。

舉個例子。

張三是個很個非常精明的小偷,他很懂刑法,知道關於盜竊的明確定義,每次作案其價值不會超過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是什麼呢?

刑法規定,盜竊標準是一千元以上才能立案判刑,而張三呢每次進去就偷兩百塊錢。

一開始得手,他還是提心吊膽,害怕他的事情會暴露,可一個星期後也沒見有人追究他的問題,開始第二次盜竊。

第二次,他又去了那戶人家,偷了二百塊錢瀟灑離去。

第二沒事,也就有了第三次第四次,而戶主呢由於失竊的錢財越來越多,終於是忍不住報了警。

而張三呢,最後因為犯罪的次數加上累計盜竊的金額較大,受到了法律的處罰。”

說完李晨等了一會才繼續解答:“很多人都不明白,說我為什麼會講述這樣的案例。

其實我就是想要告訴大家,刑法的定義和關於盜竊的正確理解。

絕大多數人,會因為自己被盜竊的金額不多,以為執法單位不給立案就忍而不發,這種思想本身就是錯誤的。

盜竊的種類有很多,而戶外和入室盜竊的兩種違法行為相對應的法律措施也是完全不同,無論是金額還是說性質上,入室盜竊要遠遠大於戶外盜竊。”

“刑法關於盜竊的立案標準,也不止限於盜竊的本身所產生的價值,數量達到了也可以進行立案的。”

“就像我之前說的,難道隻有偷取財務才能被稱作盜竊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