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論文 從市易法看古代的官府商業和借貸資本(1 / 3)

從市易法看.中國古代的官府商業和借貸資本

《錙銖編》三

王曾瑜

載《錙銖編》

在古代中國,商業資本和借貸資本流行了相當長的時期。秦漢時,著名史學家司馬遷說:“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①與農業和手工業比較,商業是贏利豐厚的產業,後代也大抵如此。贏利豐厚,自然使人們趨之若鶩,這是古代商業興盛的基本原因。

古代的商業和借貸資本大致可分三類:一是民間私人(包括寺院等)所有,二是官吏私人所有,三是官府所有。以上三類其實也是大致的區分,有時難免有互相混淆的情況。

例如宋時部分官員和機構有公使錢,即公用錢,正如王安石所說:“公使皆販賣。”②這固然可以說是官府商業資本。但又如《吹劍四錄》所載,南宋名臣陳俊卿(字應求)“知福州,親故遝至。公設會,置五百千於前,曰:‘有一聯,能對者即席奉送。三山出守,應求何以應其求。’獨一後生對雲:‘千裏重來,公使盡由公所使。…在公使錢實為私使錢的情況下,公使回易也未嚐不可說是官員私人的商業資本,或至少包括了官員私人商業資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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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記》卷129《貨殖列傳》。

②《長編》卷224熙寧四年六月丙子。

關於王安石的市易法,梁庚堯教授在《台灣大學曆史係學報》第10、第11期的《市易法述》一文中,網羅了豐富的史料,作了詳密的論述。他認為:“市易法的頒行,原是為了解決宋神宗時代財政開支擴大的問題,由於王安石以義理財思想,使其在立法時表現出摧製兼並的外貌。然而社會政策隻是市易法陽宣的一麵,財政政策才是其陰伏的真正本質。”筆者個人完全同意上述結論。既有梁先生力作在前,本文便無須對市易法再作麵麵俱到的複述,隻擬就官府商業資本和借貸資本問題談一些看法。依筆者個人之淺見,這也許是今人認識和評價市易法的重要問題,甚至是核心問題。

中國古代官府商業和借貸資本,完全可以使用由來已久一詞。《國語·晉語》載,在春秋晉文公時,有“工商食官”的製度,韋昭注說:“工,百工;商,官賈也。”但具體情況已不知其詳。又《華陽國誌》卷3載,戰國秦惠王時,在成都“置鹽鐵市官”。漢代最有名的,自然是漢武帝時的均輸、平準和王莽的五均、六筅之政。馬端臨在《文獻通考》卷20《市糴考·均輸、市易、和買》中,追溯了王安石均輸法和市易法的曆史淵源,表明了他獨到的非凡史識,他說:

按均輸、市易皆建議於熙寧之初,然均輸卒不能行,市易雖行之,而卒不見其利,何也?

蓋均輸之說始於桑弘羊,均輸之事備於劉晏。二子所為,雖非知道者所許,然其才亦有過人者。蓋以其陰籠商販之利,潛製輕重之權,未嚐廣置官屬,峻立刑法,為抑勒禁製之舉。迨其磨以歲月,則國富而民不知所以,《史記》、《唐書》皆亟稱之,以為後之言利者莫及。然則薛向之徒,豈遽足以希其萬一,宜其中道而廢也。然所謂‘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則夫祖宗時以賦稅而支移、折變,以茶鹽而入中糧草,即其事矣。苟時得能吏以斡運之,使其可以裕國,而不至困民,豈非理財之道。固不必親行販易之事,巧奪商賈之利,而後為均輸也。介甫誌於興利,苟慕前史均輸之名,張官置吏,廢財勞人,而卒無所成,誤矣。

至於市易,則假《周官》泉府之名,襲王莽五均之跡,而下行黠商豪家貿易、稱貸之事,其所為又遠出桑、劉之下。

王安石最初設均輸法,確是“慕前史均輸之名”,他說:“國有事則財用取具於泉府。後世桑弘羊、劉晏粗合此意。自秦漢以來,學者不能推明其法,以為人主不當與百姓爭利。”①但是,市易法“襲王莽五均之跡”,卻是他所不願承認的,因為王莽在曆史上留有惡名。

漢武帝為解決對匈奴作戰等財政困難,擢用東郭鹹陽、孔饉和桑弘羊三個大商,將鹽、鐵、鑄錢三大利源收歸官營,並實行均輸和酒榷。《鹽鐵論·本議第一》載桑弘羊之說:“用度不足,故興鹽鐵,設酒榷,置均輸。蕃貨長財,以佐助邊費。”此後,王莽的五均、六筅之政,又進一步擴大了官營工商業的經營範圍。六筅包括鹽、酒、鐵、鑄錢、五均和名山大澤生產稅六項。

中國古代官營商業和借貸資本的發展,決非限於均輸、五均和市易法三項,均輸、五均、市易法等也有若幹時代的特性。但是,五均和市易法也確有不少相似之處,將兩者作若幹比較研究,也將有助於我們對中國古代官府商業和借貸資本的認識。

今將五均和市易法的相似處分列於下:

一、耗古改製,以抑兼並為號召。凡事名不正則言不順,為名正言順起見,古人常用的改製方法之一,便是託古。王莽和王安石都有託古改製的傾向,而王莽的此種傾向尤為濃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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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楊龜山先牛集》卷6《神宗日錄辨》。

王莽詔說:“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眾庶,抑並兼也。”據《漢書》注引鄧展之說:“《樂語》,《樂元語》,河問獻王所傳,道五均事。”臣瓚說:“其文雲:‘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強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恩及小民矣。”①此處提及“賒貸”、“五均”、“諸斡”三事,諸斡即是“六斡”,又稱“六筅”②。五均似指均平物價之意,何以稱為五均,即使依上引注文,也無以得到確切的解釋。“五”也可能作為虛數。後人又往往將“賒貸”和“五均”並而為一。

關於市易法,王安石本人說:“市易之法起於周之司市,漢之平準。”③葉逋說:“當熙寧之大臣,慕周公之理財,為市易之司,以奪商賈之贏,分天下之債,而取其什二之息,曰:‘此周公泉府之法也。…④宋人不可能如近代學者那樣,對《周禮》所載是否是周製有詳密的考訂,他們堅信《周禮》所載即是周製。盡管如此,周製也畢竟是悠遠的。悠遠而無稽的古代記載,足以供改製者以方便的冠冕堂皇的藉口。在王安石推行變法時,變法派和反變法派的爭論,不僅包括對現實政策的歧見,也包括對《周禮》解釋的歧見,雖然後一類爭論並無實質意義,但爭議的雙方對此都十分認真,並確信己見,這正是託古改製的特征。

作為推行五均和市易法的現實理由,王莽和王安石都提出抑兼並的問題。前引王莽詔,則有“齊眾庶,抑並兼”之語。王安石主持的中書奏說:“古[者]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並也。去古既遠,上無法以製之,而富商大室得以乘時射利,出納斂散之權一切不歸公上。今若不革,其弊將深。”⑤時“三司起請市易十三條,其一雲:‘兼並之家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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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漢書》卷24下《食貨誌》。

②《漢書》卷24下《食貨誌》,卷99中《王莽傳》。

③《臨川先生文集》卷41《上五事劄子》。

④《水心別集》卷2《財計上》。

⑤《長編》卷231熙寧五年三月丙午。

固取利,有害新法,令市易務覺察,申三司,按置以法。’禦批減去此條,餘悉可之”。王安石為此還同皇帝發生爭議,認為“此乃是聖政之闕”,“此兼並有以窺見陛下於權製豪強有所不敢”,“須先申明,使兼並知所避”①。

古人所謂“兼並”,既是指田連阡陌的大地主,又是指“富商大室”,而五均和市易法所宣稱的打擊對象,自然是後者。

中國古代有一種傳統的“建本抑末”經濟思想。②如商鞅變法時,“謬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末利謂工商也,蓋農桑為本”③。這大致是古代社會經濟以農業為主體的反映。明知農業贏利薄,工商業贏利厚,就尤須采用行政手段,驅使編戶齊民從事農耕。

王安石無疑也是受了此種經濟思想的影響,“抑兼並”確是體現在市易法的製訂和實施上。但是,曆史上所謂“抑兼並”的口號,是否可以不分場合和條件,而一概加以頌揚,這倒是可作為一個有待商榷的問題,留在本文末尾再加討論。

二、在城市設置官府機構,任用商人,以商製商。古代官員往往欠缺經商經驗,因此,在官府機構中使用商人,乃是十分重要的事。漢武帝、王莽、王安石等人都采用此策。

王莽“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甾、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師。東市稱京,西市稱畿,洛陽稱中,餘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為稱,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事實上,五均司市的機構並不限於上述六大城市,“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數人,皆用富賈”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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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232熙寧五年四月丙子。

②《鹽鐵論·複古第六》。

③《史記》卷68《商君列傳》。

④《漢書》卷24下《食貨誌》。

王安石推行市易法的機構,最初是提舉在京市易務主持開封市易法。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七月,“詔以榷貨務為市易西務下界,市易務為東務上界”①。又“詔在京商稅院、雜賣場、雜[買]務並隸提舉市易務”。②熙寧六年(公元1073年)正月,中書言,“欲以市易務上、下界,商稅院,翰林圖畫院,雜買務,雜[賣]場”等“熬都大提舉諸司庫務”,得到宋神宗批準。③十月,宋廷又“改提舉在京市易務為都提舉市易司,應諸州市易務熬焉”,④成立了都提舉市易司的總機構,下轄各州市易務。十二月,開封“抵當所令都提舉市易[司]統轄”⑤。

都提舉市易司看來仍統轄商稅院、雜買務、雜賣場等,第一任都提舉市易司呂嘉問曾“坐不覺察雜買務多納月息錢”,而得“公罪”⑥。都提舉市易司已升格為與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司的平行機構。第四任都提舉市易司俞充即“兼在京諸司庫務”⑦。

元豐五年(公元l082年)改官製後,都提舉市易司隸太府寺。據《宋史》卷165《職官誌》說:“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其上、下界及諸州市易務、雜買務、雜賣場皆隸焉”,但都商稅務卻已不受都提舉市易司管轄。抵當所與都提舉市易司的關係不明。“自行官製以來,諸寺監不治外事,唯太府寺市易案事與諸路相關”。“戶部乞改市易下界仍舊為榷貨務,其上界為市易務”,得到宋神宗批準。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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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食貨55之33,職官27之8,《長編》卷235熙寧五年七月壬午。

②《宋會要》職官27之38,《長編》卷235熙寧五年七月辛卯。

③《長編》卷242熙寧六年正月己酉。

④《宋會要》職官27之38,食貨37之17,《長編》卷247熙寧六年十月辛未。

⑤《宋會要》職官27之64~65。

⑥《長編》卷255熙寧七年八月壬午,統轄商稅院參見《宋會要》食貨17之25。

⑦《長編》卷291元豐元年八月壬子。

⑧《宋會要》職官27之14,食貨37之31,《長編》卷345元豐七年四月辛巳,五月甲子。

各地的市易機構則有市易務或市易司,從今存記載看,其名稱似並不一致。其設置地點見於記載者,則有杭州、熙州、①通遠軍、②楚州、廣州、③秦州、永興軍、鳳翔府、潤州、越州、真州、大名府、安肅軍、瀛州、滄州、定州、真定府、④鄆州、河南府、⑤邢州、⑥鳳州、河州、岷州、⑦福州、⑧蘭州、⑨密州板橋鎮、⑩黔州、⑾常州、⑿蘇州、⒀德州⒁等。從今存記載看,尚有“提舉熙河路市易司”、⒂“秦鳳路市易司”、⒃“提舉兩浙市易司”⒄等機構,其中“兩浙提舉市易”,即是“杭州市易務”⒅。這表明至少部分路設有路一級的市易司,又兼本路中心城市或重要城市的市易務。以上設市易司和市易務的地點統計,當然是很不完整的。按宋神宗元豐時“條敕”規定:“諸路各量閑要州縣興置市易抵當,僻小縣分不可興置處不置。”宋哲宗初,戶部狀稱,“看詳上件指揮,止雲僻小縣分不置,即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