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論文 宋代政府對買撲課額的征收、蠲免和使用(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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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27之24、25,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267—5268頁。

②脫脫等:《宋史》卷185《食貨誌下七·酒》,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4520頁。

③李心傳:《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156,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2539頁。

④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54之4,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739頁。

⑤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54之10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738頁。

⑥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7,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第384頁。

⑦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79,神宗熙寧九年十二月甲午,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6834頁。

⑧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56之21,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763頁。

⑨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49之28、29,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647頁、第5648頁。

⑩脫脫等:《宋史》卷185《食貨下七·酒》,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4520頁。

⑾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91,真宗天禧二年四月己巳,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2107頁。

⑿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95,神宗元豐元年十二月甲寅,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7184頁。⒀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63之24,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998頁。

較大,甚至有時是將全部買撲課額免除。

第二種是宋代政府出於政治原因而主動放棄民間拖欠和預期買撲課額的蠲免,主要有以下3種:其一,籠絡邊境民心類。天聖六年(1028年)冬十月,朝廷下令“罷河北緣界買撲酒稅名額”。①其二。因恩寵某些特殊政治關係的人而實行的蠲免。元祐四年(1089年),皇太妃親屬,滑州韋城縣百姓侯僻買撲酒務虧欠政府課利,在中書舍人曾肇的請求下,詔:“侯偁所少欠課,特許將子利充數,與均作七年,仍免差人監催,餘人不得援例。”②其三,新皇帝即位或改元時的蠲免。宋代新皇帝即位,一般會大赦天下,除了赦免罪犯外,有時還會蠲免租賦和官私債負,民間買撲課額亦在此列,這在哲宗即位和孝宗即位時比較顯著。元祐元年(1086年)九月,“大饗明堂。開封府界,諸路場務,先為實封投狀爭添價錢買撲,致後來敷納不前,除已收納抵當產業外,保明聞奏,當議等第特行蠲放”。③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六月十三曰孝宗登極赦:“官司債負,其間有積年未納之人虜債租賦、和買、役錢及坊場、河渡等錢,截止紹興三十一年(]161年)以前並予除放。”④隆興元年(1063年)十月十二日,朝廷下詔又蠲免了揚州地區一年的坊場錢。新皇帝即位時對買撲課額的蠲免一般比較徹底,除了蠲免以前拖欠的買撲課額外,對現存未收的買撲課額也蠲免。

第三種是正常的蠲免,即蠲免拖欠曰久,宋代政府想盡一切辦法也不能收回的買撲課額。這種蠲免從北宋初至南宋末都經常進行。造成買撲課額拖欠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買撲後經營困難,如歐陽修請求蠲免河東路忻州買撲酒戶課利時稱:“(買撲酒戶)家業已破,酒務不開,而空納課利,民間謂之蒿頭供輸。臣昨至忻州,據百姓陳明狀稱,元有蓋順天禧四年買撲酒務,至乾興元年身死家破,什保人陳明等蒿頭代納,至今二十五年。”⑤有的則是買撲本身包含一定不可預測的風險,如坑冶業中的買撲,若沒有礦產也要繳納買撲課額。還有的是買撲壟斷管理權已消失,政府仍要收取買撲課額。在河渡買撲中,原河渡因水幹或修築橋梁後可以自由通行,但洞渡買撲課額照常繳納。甚至有的坊場已經敗闕,界滿無人承買,宋政府仍勒令原買撲人繼續繳納買撲課額,這種負擔實際上是不合理的攤派。

宋代政府對民間買撲蠲免的主要形式是直接蠲免買撲者認納的課利錢、淨利錢、買名錢等課額,但除了這種形式之外,還有以下3種隱性形式。第一種是延長買撲時間,但不增加原課額。如天禧二年(1018年)閏四月,詔:“災傷州軍買撲酒場年課不登,如歲滿願仍舊沽賣者,聽展限一年。”⑥第二種是免除支移、折變。支移是指民戶把向政府繳納的稅賦運到政府指定的地點;折變就是政府借口一時的需要,讓民戶把本來應交納的物產折為錢交納,或把應交納的錢折成特定物品交納,在折價時政府往往強行規定不合理比價。民間買撲者向政府繳納的課額也要求支移和折變。熙寧五年(1072年),詔:“天下州縣酒務,不以課額高下,並以租(祖)額紐算淨利錢數,許有家業人召保買撲,與免支移、折變。”⑦元祐六年(1091年),批準了戶部請求,“原官監和敗闕買撲場務的課利錢不得支移、折變”。⑧第三種是免除買撲者的力役和兩稅,這主要是針對南宋時期官田宅的買撲者。紹興二十八年(1158年)十月十七日,戶部奏準官田宅買撲者“置官差物力欲一千貫以下免一年,以上免二年。五千貫以上免二年二稅”。⑨

三、買撲課額的使用

買撲課額總數在宋代財政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大,但由於專款專用或臨時開支,一般能起到雪中送炭之功效。宋代買撲課額使用比較廣泛,但主要用於以下3種:役法、營利性開支和軍費。

役法開支是宋代買撲課額的最基本用途。宋代以買撲錢酬獎衙前,在仁宗景佑年間已經在全國普遍實行。“庚寅,聽諸州衙前及無蔭人撲買官酒務”。⑩熙寧年間遍賣天下場務,特別是出賣坊場的目的就是想用坊場買撲錢來雇募重難衙前。熙豐年間的坊場、河渡錢用於衙前役多有剩餘,至元祐年間還應付如差役、官雇弓手和壯丁等其他役事之用。元祐七年(1092年),坊場、河渡中僅有20%用於衙前,80%用於其他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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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06,仁宗天聖六年冬十月乙酉,北京:中華書局,l985年,第2484頁。

②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425,哲宗元枯四年夏四月壬戌,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10286頁。

③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87,哲宗元祐元年九月辛酉,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9418頁。

④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63之20,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996頁。

⑤歐陽修:《歐陽修全集》卷116,《乞免蒿頭酒戶課利剳子》,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1772頁。

⑥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91,真宗天禧二年閏四月丙申,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2110頁。

⑦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30,神宗熙寧五年二月壬申,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5604頁。

⑧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467,哲宗元祐六年冬十月丙辰,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11145頁。

⑨徐鬆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6l之19,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5883頁。

⑩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14,仁宗景佑元年春正月庚寅,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2662頁。

各地坊場、河渡錢收入不均,一州一路有狹鄉役頻縣份,坊場、河渡錢除了用於本州役事之外,若有剩餘,還要支援上一級地區的役事。①

與前代相比,宋代政府的商品經濟意識比較強,從事著大量的營利性產業,這種營利性產業的本錢有時就來自於坊場買撲錢。從宋代來看,主要有茶本錢、市易務本錢和鹽本錢。1.茶本錢。熙寧四年(1071年),神宗與大臣討論茶法之弊。熙寧七年(1074年),神宗下詔“趣(李)杞據見茶計水陸運致,又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匹)、度僧牒五百付製之,假常平及坊場錢,以著作郎蒲宗閔領其事”。崇寧元年(1102年),左仆射蔡京言:“……買茶本錢以度牒、末鹽鈔、諸色封樁、坊場常平剩錢通三百萬緡為率,給諸路,諸路措置,各分命官。”②2.市易本錢。熙寧八年(1075年)二十六日詔:“司農寺支坊場錢三十緡為鄆州市易務本錢。”③3.鹽本錢。熙寧十年四月,詔:“以淮南東路坊場錢五萬緡借轉運司,為今年冬衣及南郊賞賜鹽本錢。”④崇寧元年(1102年),蔡京議論變更鹽法,進言道:“東南鹽本或闕,滯於客販,請增給度牒及給封樁坊場錢通三十萬。”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