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買撲對宋代財政的收支有重要影響,特別是在宋代政府財政收支不平衡加劇的時候。能否對買撲課額實行有效管理是積極發揮買撲財政功能的關鍵。宋代買撲課額的征收形式有金屬貨幣和實物,實物征收的課額在某些時候、某些地區還成為主要形式。宋代政府主要出於災傷、政治原因和無法收回3種情況對民間買撲課額進行蠲免。役法、營利性開支和軍費是宋代買撲課額的主要使用領域。
關鍵詞:宋代;買撲課額;征收;蠲免;使用
宋代的買撲亦稱撲買、承買、撲斷、斷撲、斷賃、斷買、承攬、攬買。從字麵上看,“買”即為買賣,“撲”字前人釋為“爭到曰撲”或“手相縛曰撲”,也就是爭奪、競爭。買撲即指自由競爭買賣。結合宋代買撲的曆史過程來看,宋代買撲是指特定的人群自願通過經濟手段,向宋代政府繳納一定數額的錢物後,從政府手中買斷一定時限、一定地域範圍之內的某些經濟領域的獨占權(包括生產權、經營權和管理權)或某些經濟領域的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再與政府分擔役法困難或優化財政收支的同時並分利雙贏的經濟現象。買撲廣泛存在於宋代酒、鹽、商稅、坑冶、津渡、陂塘、茶、礬、官田宅、政府購買等經濟領域內,是當時一種普遍的經濟現象。宋代買撲經濟現象已經引起許多學者的注意,前輩們對宋代買撲管理製度以及酒、鹽、津渡、政府購買類型買撲已經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但未有對宋代買撲課額研究的專篇論文。本文擬從征收、蠲免和使用的視角對宋代買撲課額的管理進行比較全麵的考察,求教於學界同仁。
一、買撲課額的征收和管理
本文所說的買撲課額是指買撲者向宋代政府繳納自己認定的錢財,宋代的買撲課額包括課利錢、淨利錢、買名錢和準備錢。由於買撲課額的高低是用貨幣數量的多少來衡量的,買撲者向政府繳納的買撲課額以貨幣形式也就顯得極其自然。但也許是宋代錢荒因素的製約,宋代買撲課額以物的形式也不少,甚至有可能在某些地區成為主要的形式。景德三年(1006年)六月。真宗下詔稱“東、西兩川地區商稅鹽酒課利所納二分金益罷之,其願納者聽”。①看來四川地區商稅鹽酒課利的繳納形式以實物為主。神宗時期,諸路坊場錢有時變換成貨物再上繳京師。熙寧八年(1075年)詔:“其坊場錢,令司農寺下逐路歲發百萬緡於市易務封記,仍許變易物貨至京。”②似乎是把坊場錢變換貨物運送到京師當作一種優惠措施。到元豐三年(1080年)時,這已變成政府的一種主動行為,當年閏九月詔:“中書以司農寺、京東西、淮、浙、福建路常平並坊場積剩錢相度可起發數,委提舉司依元豐赦召人人兌。便計置物貨上京。”③元祐元年(1086年)三月,麵對四川地區坑冶業中“鑄錢有限,鐵貨積滯”的情況,允許買撲坑冶戶采取“以合納淨利錢折納鐵,應副鑄錢,願輸見錢者聽”的繳納課額的變通辦法。④十二月,又詔:“諸路元豐七年以前坊場、免役剩錢,除三路全留外,諸路許留一半,餘召人人便隨宜置場和買。”⑤
宋代的買撲者除了要按預定課額繳納給政府外,有時還要繳納課額之外的費用,這實際上是一種苛稅。這在南北宋均有,但以南宋初期比較常見。熙寧四年(1071年)正月二十八日,詔:“三司應買撲酒曲諸坊場每貫納稅錢五十文,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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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楊永兵,雲南大學職業與繼續教育學院講師,雲南大學人文學院博士研究生(雲南昆明,650091)。
①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63,真宗景德三年六月戊寅,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1406頁。
②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68,神宗熙寧八年九月癸酉,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6569頁。
③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09,神宗元豐三年閏九月戊申,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7497頁。
④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71,哲宗元祐元年三月戊辰,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8986頁。
⑤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93,哲宗元祐元年十二月戊申,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9577頁。
別封樁,以祿吏人。”①這種辦法一直沿用至南宋末年。紹興元年(1131年),朝廷要求“兩浙酒坊於買撲上添淨利五分,季輸送戶部”。②兩浙地區的買撲酒坊戶明令要求添加原買撲課額中淨利錢的50%。紹興十七年(1147年)九月,坊場河渡淨利抽貫稅錢十分之四。③對全國的坊場、河渡總額的淨利錢又增加40%。
宋代買撲課額的輸送一般按就近原則,赴本地州縣輸送係省,有時也被要求支移、折變。南宋初,軍事鬥爭頻繁,買撲酒坊的課額大部分要求直接繳送至京師。同時,買撲課額繳納的時間也有明確的規定。“諸務場所收課利,除縣寨合截當留外,並於軍資庫送納,其在州錢數多者即次日,少者即五日一納。外縣鎮寨次月上旬,裏外買撲場務,次月並納。若支移、折變往別州三百裏外即許每季一納,仍限次季內納足,違者各杖六十”。④從上可以看出,在南宋初年,買撲課額的繳納時間按數量、地點和距離有別而長短不一,最短為1天,最長為1季,即3個月。
宋初的買撲課額大部分屬於中央,少部分屬於地方支配,屬於中央但貯藏在地方的稱係省,由買撲場院管理。買撲場院人員負責係省買撲課額的監管,有時他們還會挪用係省買撲課額私自放貸收息。開寶四年(971年)正月的詔書明令反對這種挪用公款的行為。⑤從熙寧以後,買撲課額一般全部上繳中央政府,地方沒有支配權。李心傳說:“神宗用王荊公計,凡摘山、煮海、坑冶、榷貨、戶絕沒納之則與常平、免役、坊場、河渡禁軍榷額地利之資悉歸朝廷。”⑥熙寧年間的坊場、河渡等買撲課額在地方“委提舉司專管勾,轉運使副、判官兼領”。⑦而新法所增加的買撲課額,如祠廟和鄉村場務買名錢等由司農寺直接管理。元豐二年(1079年)九月二十九日,詔:“鬻官監場務錢屬三司外,鄉村場務買名錢依舊人司農寺。”⑧熙寧後,坊場錢直接繳納設置於中央直屬的開封或祥符縣的內藏庫寄帳封樁,由這兩縣的縣佐負責保管。由於買撲坊場錢主要用於酬獎衙前役者,節餘較多,故設置元豐庫來貯存。元祐元年(1086年)後,買撲坊場錢物又改由戶部管理並一直延續到宋末。蔡京執政後,坑冶買撲中的課額貯存於大觀庫。這一時期的買撲課額雖說總體上由中央政府控製,但在各部門之間似乎有明確的分工。例如,大觀元年(1107年)六月十日的詔書裏就稱:“又買撲坊場、河渡課利人轉運司,淨利人提舉常平司。”⑨渡江之後買撲課額的管理總的來說由戶部負責,但具體管理的各部門變化則比較大。例如就酒坊的買撲課額來看,《宋史》裏就說:“渡江之後,屈於養兵,隨時增課,名目雜出,或主於提刑,或領於漕司,或分隸於經、總製司,唯恐軍資有所未裕。”④其支配權也有了明顯的變化,自熙寧至北宋末,買撲課額一直由中央獨享,渡江以後,地方州縣開始獲得一定的買撲課額支配權。
二、買撲課額的蠲免
買撲課額是由民戶認納的,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繳納給政府。宋代政府為此還設立抵當和招保製來確保此事,但由於種種原因,宋代政府對某些買撲民戶認納的課額采取免除的辦法,即蠲免。蠲免的請求一般由主管買撲的各級地方機構提出,但最後由朝廷決定。被蠲免的民間買撲課額中,有的是積年日久,實在難以收回的,有的卻是可以收回而政府主動放棄的。從宋代的情況來看,政府對民間買撲課額的蠲免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種是由災傷引起的蠲免,包括水災和戰亂。天禧二年(1018年)四月詔:“兩浙災傷州軍場務虧課者,主典並免科罰。”⑾元豐元年(1078年)十二月詔:“大名府永濟鎮被水災醋戶依酒場被水蠲買名錢。”⑿隆興三年(1165年)三月十七日詔:“真州六合縣人戶因虜入侵擾燒劫殘破,其合納稅賦特予展免二年,其人戶承買坊場、河渡拖欠淨利亦予除放,見承買人仍令提舉司量予蠲免。”⒀從以上可以看出,因水災引起的蠲免數額較小,而戰亂引起的蠲免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