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疑問,自1945年8月日本投降,到1946年年中全麵內戰爆發,中國時局發展與演變之錯綜複雜、波譎雲詭,反映出戰後中國麵臨的根本問題,即戰爭還是和平。這是此時國人關注的重點,也是各種政治力量爭執的焦點。在所有有關這一時期的事件進程和矛盾關係中,國共兩黨仍是當然的主角。國共矛盾不能解決,國共關係不能緩和,就意味著戰後中國問題無法和平解決。就國共力量的對比而言,國民黨無疑占據著優勢地位,這也決定了其政策走向將極大地影響到國共關係的發展進程,而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就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可謂戰後舉行的最重要的一次國民黨中央全會,它不僅全麵檢討了國民黨的戰後政策,確立了國民黨戰後政策的基本走向,而且著重討論了政治協商會議與國共關係之相關問題,從而深刻地影響到戰後國共關係的發展,並使此一關係由相對緩和而急轉直下,基本終結了自政協開始的戰後民主化進程,最終導致內戰戰火再起。關於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中國大陸學者雖在研究戰後中國政治時對此次全會多有提及,但具體研究甚少,海外學者則仍未見對此之專門研究。本章以台北所藏此次全會史料為依據,重點敘述六屆二中全會關於政協與國共關係問題之討論經過及其結果,並分析其間國民黨對共政策之轉變過程與意義。大陸學者的研究,請參閱鄧野《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研究》,《曆史研究》2000年第1期,文中對六屆二中全會之前因後果有較為全麵深入之論述,惟因資料所限,對全會之具體進程所述有限。除了政協與中共問題外,六屆二中全會還就對蘇關係、東北問題、政府施政與財政金融經濟等問題進行了激烈爭論,有關情況見正文探討。
一
六屆二中全會對政協及對共政策爭論之背景
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之召開及其有關對政協及對中共政策之爭論,緣起於1946年1月間召開的政治協商會議。政協通過了一係列有利於中國民主化進程的決議,這些決議之付諸實施,就意味著國民黨勢將失去一部分長期由其一黨壟斷的權力,並改變所謂的“訓政”體製,國民黨內因此而有強烈的不滿與反對聲浪。而政協決議之能否實行,又在於當時中國第一大黨和執政黨國民黨之態度,為了因應此一劇烈變化之局勢,國民黨有必要召開中央全會,以統一黨內思想,決定國民黨對政協和中共的政策。關於政協及隨之而來的民主化進程之頓挫,請參閱汪朝光《1946年早春中國民主化進程之頓挫》,《曆史研究》2000年第6期。
在政協通過的五項決議中,最為國民黨所不滿的是關於憲法草案和改組政府的決議,前者否定了國民黨所中意的總統製“五五憲草”,而改行隨時可以倒閣的責任內閣製;後者則要求國民黨改組政府,容納反對黨,使長期由國民黨一黨把持的政權成為聯合政府。這兩個決議在政協討論中曾經引起激烈的爭論,國民黨對此並非沒有保留,但是在國內外壓力下,並由於中共采取的以接受舊國大代表逼迫國民黨讓步的策略,使國民黨無法反對這兩個決議的通過。1936年,為召開國民大會,通過憲法,舉行了由國民黨一黨包辦的國大代表選舉。但由於種種原因,國大始終未能召開。國民黨要求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全盤接受當年選出的國大代表,遭到各黨派一致反對,且被輿論批評為,“任何人不雖然如此,國民黨內多數人對這兩個決議,尤其是憲草決議,能相信,十年前由國民黨一黨包辦的選舉能夠公平合理。即說政府辦理並無私心,可是以十年前所選的代表,來代表十年後的民意,又是誰也不能承認的。”(《國民大會問題》,《新民報》1946年1月18日)但國民黨為了舊代表的既得利益,不肯讓步,遂使此案形成僵局。為此,中共代表周恩來提出:國大舊代表我們當然不能承認他們為合法代表。但如果在若幹問題上有好的民主的出路,那麼,對於這一件違背民主的事情,人民或者還能諒解(《政協文獻》,曆史文獻社,1946,第124頁)。也就是說,國民黨需要在其他方麵作出讓步,如憲草案與改組政府案等等,以換取舊代表的保留。實際上,還在政協召開前,周恩來即在給中共中央的報告中提出,如果能在政協中商定憲草原則,國大隻限於在形式上通過憲法,並增加中共和各黨派代表,舊代表的作用就不大了,還可永久保留我們批評舊代表的權利(《周恩來一九四六年談判文選》,第12頁)。最後,在國民黨於憲草和改組政府等問題上做出讓步,並同意各黨派約束其代表在國大支持政協憲草和中共與民盟獲得在國大與政府中之否決權的前提下,中共及各黨派才承認了舊國大代表有效。由於周恩來的談判謀略,中共在這個問題上並無損失,相反國民黨則不能不為舊代表的合法性而做出重要讓步。一直表示強烈的反對。關於國民黨為何以政協憲草原則為反對之中心,請參閱鄧野文。蔣介石在政協閉幕式的演說和《中央日報》發表的評論,都強調憲草修改原則不過為國大“參考”,並不因此影響國大的權限,從而透露出國民黨對政協憲草決議的實際態度。《中央日報》在政協開幕當天發表的社論稱,“政權之歸還於國民,乃以國民大會為唯一的樞紐,而以五權憲法為正常的軌道。因此,召開國民大會才是憲政的成功。至於政治協商會議乃是國民政府在國民大會召開之前的一種權宜的重大措施,並不是民主政治完成和其完成所必經的步驟。”(《政治協商會議開會》,重慶《中央日報》1946年1月10日)這實際反映了國民黨與中共對政協看法的重大區別,中共期以其解決實際政治問題,而國民黨不過視其為權宜之計。政協召開前,國民黨本擬有甲、乙兩案,甲案提出在國大未舉行以前,以政協為解決國是之過渡機構,該會之決議,由國民政府付諸實行。乙案則提出在國大未舉行以前,修改國民政府組織法,增加國府委員名額三分之一,由主席提請選任黨外人士充任之,同時修改行政院組織法,增設政務委員若幹人。結果蔣介石批:似照乙案為宜。(《和平建國方案》,1946年1月,《蔣檔:特交檔案·分類資料·(防共)國共協商卷》:012卷2號)可見蔣介石自始即無奉政協決議為圭臬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