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走時麻斯裏達告訴衣環球,從現在起,你的別墅周圍將有警察暗中保護。千萬要記住,不準向外界尤其是新聞界透露有關這個案子的情況,否則消息傳得滿城風雨時,綁匪很可能會撕票。衣環球一個勁地保證,決不走漏一丁點兒消息,他相信警方一定會救回他的妻兒的。
索克在麻斯裏達耳邊輕輕說了幾句什麼,見部下已在衣環球的樓上樓下裝好了竊聽器,便告辭走出了大廳。
真是見鬼了,麻斯裏達等人剛走出別墅,就碰上了一幫肩扛攝像機、手拿照相機和錄音機的各路記者。他們把一支支話筒對到了局長和刑偵隊長的嘴邊,要采訪警方對這起綁架案的有關情況。還有一輛一家電視台的現場轉播車,竟然架起了天線,虎視眈眈地麵對著這座別墅。麻斯裏達臉色鐵青,嘴都氣歪了。他大喊著“無可奉告”,在警察們的保護下,好不容易甩開了記者。
“天哪!”麻斯裏達上車後嚷嚷道:“如果讓這些可惡的家夥們把消息捅出去,那就麻煩了。”
索克說:“讓總局通過上層活動一下,不準將這個消息報道出去。”
“隻有這樣了。”局長搖搖頭,有氣無力地說。
市警察局即刻召開了衣環球家小綁架案分析會議。對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周密的布置。尤其是新聞媒體方麵,他們通過上層的幹預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H市警方布下了天羅地網,各種警種的警察都集結待命,準備和綁匪進行一場殊死的較量,盡可能救出人質。……
二
11月17日,一個寒冷的日子。
金州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任小凡反訴鍾祥元妻子劉潔案,任小凡要求法院依據《繼承法》將未經允許強行收走的住房退還給她。盡管審理因市上領導的幹預而沒有公開,可消息靈通者竟來了好幾百人。民事庭小小的審理室無法容納這麼多的人,經請示後隻好移到了法院的大型審判庭。能容納一千多人的審判庭頃刻間已是座無虛席了。
九點整,法庭宣布開庭。法庭首先宣讀了任小凡反訴劉潔,收回住房並要求被告承擔強行收走原告住房給原告帶來的各種損失費用十萬元的請求。本來是劉潔起訴任小凡,可劉潔叫上人強行收走了任小凡的住房。就在她要撤訴時,任小凡向法院提出了反訴,又將劉潔告上了法庭。
具體事由摘要:那年十月份,原告自籌四萬元、朋友鍾祥元資助四萬元在新華裏14區購買三室一廳住房一套。有原告與朋友鍾祥元的協議書證明。協議書第三條是:“鍾祥元自願將購房款肆萬元贈送給朋友任小凡。”所以任小凡要求法院依據《繼承法》支持其訴訟請求並對其住房申請訴前保全。
對於原告律師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丈夫與任小凡的協議書複印件,劉潔傻眼了:麵對丈夫的簽字,劉潔隻有目瞪口呆的分了。法庭上,雙方代理人爭論得非常激烈。被告律師指出,這份鍾祥元與任小凡所簽的協議是否是鍾祥元本人真實意誌的反映,同時,鍾祥元與“第三者”所簽的合同,應視為無效。
原告方律師則認為:鍾祥元去世前與任小凡所簽的合同應視為有效合同。其一,可以把鍾祥元與任小凡的這份合同作為是一份遺囑。根據《繼承法》第三章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任小凡就是《繼承法》中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其二,鍾祥元與任小凡簽訂的合同是自願行為,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應支持這份合同的合法性。
被告律師說,鍾祥元與任小凡所簽合同雖然有合法的成分在內。但是,他在簽訂合同時違反了《民法通則》中《基本原則》的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結合本案,鍾祥元簽合同時違反了《婚姻法》中我國一夫一妻製的婚姻製度,所以鍾祥元這種民事行為既沒有遵守社會公德,也沒有遵守《婚姻法》的規定,應當視為無效民事行為。
原告代理人針對這一觀點又一次發表了反駁意見。他說,被告所引用的法律依據不夠充分,國家在立法時,也充分考慮到了繼承人與立遺囑人會有著千絲萬縷的感情關係,而無論這種關係是否顯得不光明正大,可也有其合理的因素存在。試想,一個行為正常的人,會在訂合同或立遺囑時,把自己的財產和遺產贈送給一個素不相識甚至十分討厭的人嗎?如果這樣的合同和遺囑得不到支持的話,那麼法律的公正性又如何體現呢?《繼承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立遺囑人不能把遺產贈送給“第三者”,既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那麼就算任小凡是“第三者”,她的權益也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同時,《民法通則》雖然規定了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可也沒有明文規定說不遵守社會公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這一規定呀。被告律師反駁說:《民法通則》中的《基本原則》在民法體係中起到的是一個統帥和綱領的作用。我們的民事活動都要遵守《基本原則》。如果民事活動違反了《基本原則》就是無效民事行為。在本案中,如果鍾祥元把財產贈給其他人、孤兒或者學校,而不是贈給“第三者”,那麼他的這種行為不但遵守了社會公德,而且還值得我們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