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製定消防安全製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製,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1)核電廠、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大型港口。
(2)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3)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4)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5)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有關安全生產的條款
該法對各級工會組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複;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克扣職工工資的。
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麵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複;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複。
第三十條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有關安全生產的條款
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五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共7章74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運輸,以及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等方麵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為配合該條例的實施,原國家經貿委分別公布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35號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36號令)、《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37號令)。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節選)
2003年2月19日,國務院第六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由國務院第373號令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共7章91條,對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等方麵的問題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節選)
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工傷保險條例》,由國務院第375號令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共8章64條,對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方麵的問題作出了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