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附錄(2)(1 / 2)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簡稱《職業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7章79條。

由於產生職業危害的因素很多,導致職業病的範圍比較廣,類別也比較多,不同類別的職業病對勞動者產生的危害差異比較大,對各類職業病的防治也不同,不可能把所有職業病的防治納入該法的調整範圍。因此,該法旨在控製對勞動者身體健康危害最大的幾類職業病的發生,調整的範圍限定於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工作或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布。該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基本管理原則是“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製,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製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對職業病病人的治療與保障: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

(3)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有關安全生產的條款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8章50條,分別對礦山建設和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事故處理、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節選)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有6章54條,對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主要內容如下:

消防工作的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工作原則是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實行防火安全責任製。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識。教育、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