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環保與法律(1 / 2)

22.藏民族的環保觀念是怎樣的?

藏民族曆來就是一個熱愛大自然、保護大自然的民族。

藏民族環保意識的產生和環保措施的產生是有曆史根源的。早在吐蕃王朝時期,藏區就有以佛教“十善法”為基礎的法律,其中規定要信因果報應,杜絕殺生等惡行,也有嚴禁盜竊部落牛羊等的規定。同時,對藏區生態環境保護也有規定。

公元1505年法王赤堅讚索朗貝桑波頒布文告:“爾等尊卑之人,都要遵照原有規定,對土地、水草、山嶺等不可能有任何爭議,嚴禁獵取禽獸。”公元1648年,五世達賴喇嘛頒布禁獵法旨:“教民和俗民管理者、西藏牧區一切眾生周知……聖山的占有者不可乘機至聖山追趕捕捉野獸,不得與斯眾僧尼進行爭辯。”

公元1932年,十三世達賴喇嘛發布訓令,提出:“從藏曆正月初至七月底期間寺廟規定不許傷害山溝裏除狼以外的野獸,平原上除老鼠以外的動物,違者將受到不同程度的懲罰。總之,凡是在水陸棲居的大小一切動物,禁止捕殺。文武上下等任何人不準違反……為了本人的長壽和全體佛教眾生的安樂,在上述期間內,對所有大小動物的生命,不能有絲毫傷害。”

17世紀初由西藏噶瑪政權發布的《十六法典》中說:“為了愛護生靈,施舍肉、骨、皮與無主動物,為救護生命瀕危之動物,使它們平安無恙,發布從神變節(正月十五)到十月間的封山令和封川禁令。”

一份噶廈關於禁止打獵的命令明確指出:“喇嘛求神預示,為了西藏詁主及僧眾最佳護持者達賴喇嘛長壽,廣大地區的所有山川河流,要嚴格禁止打獵,命令已不斷下達……規定很嚴格……為了使鳥、獸、魚、水獺等水中與陸地棲息的大小生物的生命得到保護,日喀則、仁孜、南木林、拉布、旱錯等地方,‘年厄’依法禁止打獵,要繼續加強管理……為這無論輕重,不偏不倚,立即抓起,進行懲罰,並將情況上報。”

17世紀後期,五世達賴喇嘛製定的《十三法典》中說:“宗喀巴大師依格魯派教義對西藏地方政教首領曾頒布了封山蔽澤的禁令,使除了野狼外的獸類、魚、水獺等可以在自己的居住區無憂無慮地生活。”同時,《十三法典》中又重申了封山蔽澤的禁令,明確規定:“在假日的五個月發布封山蔽澤的禁令。”

公元1860年,攝政熱振呼圖克圖次臣堅讚發布命令:“為保西藏地區風調雨順,得以豐收及保護土質等,在彼此地區的神、龍住地—山、海和神廟等地方,須埋神瓶、龍瓶及藥丸等。”上述法規中有一個明顯的時間界限:即春夏季節要封山蔽澤,以保護生長中的植物與動物。這表明了藏族先民對自然規律的尊重與服從。

除此之外,藏族各地區各部落也都有自己的關於禁止狩獵等內容的法規。

23.藏族是否有自然與生態保護法?

世居在青藏高原的藏民族自古就形成了保護自然和生態的習慣。尤其在佛教成為主導性宗教之後,由於受“佛戒殺生”禁忌之影響,藏族一般不捕殺野生動物,諸如魚、禿鷲 、田鼠、黃羊等。隨著時代的變遷,這種習慣逐漸上升為具有一定強製力的普遍適用的習慣法。後來,這種習慣法還以成文法的形式頒行和宣講,曆代達賴喇嘛和曆任攝政每年宣講《日壟法章》,規定不許傷害山溝裏除野狼以外的野獸,平原上除老鼠之外的生物,違者皆給予不同懲罰的禁令。

理塘毛埡地區的土司規定:不能打獵,不準傷害有生命的東西,否則罰款。打死一隻公鹿罰藏洋100元,母鹿罰50元,藏羊(或岩羊)罰10元,獐子(或狐狸)罰30元,水獺罰20元。

理塘木拉地區禁止人們挖藥材,不論挖多少,是否挖到,也不管是在自己的地裏或他人的地裏,都要罰款。1人挖藥材罰30藏元,2人罰60藏元,餘類推。理塘拉木地區不準砍神樹,也不準到其他頭人轄區內砍柴,對上山砍柴者罰藏洋12~30元,越界砍柴者除罰藏洋10元外,還得退回所砍的柴,並沒收砍柴工具。

顯然,藏民族很早就意識到自然和生態環境對於人類生存的重要作用而加以保護。由於高原地區特殊的脆弱生態環境一旦遭到破壞,是很難恢複的,所以藏族習慣法對自然生態的保護反映了藏民族法律文化的地域特點和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