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正公全集》 請提用湖南漕米片(1 / 1)

鹹豐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再,臣聞湖北以下沿江市鎮,逃走一空,千裏蕭條,百貨俱無可買。臣此次一出,必須將米鹽油薪等物多為貯備,用船裝載,即以水次為糧台,使兵勇無患食之患,庶無潰散之虞。查今年湖南漕米,雖有改征折色之議,而州縣仍謹遵諭旨,照舊征收。相應奏明請旨,準臣提用漕米二三萬石。事關緊急,臣一麵具奏,一麵谘商督撫酌提旁水州縣之漕米,趕緊交兌。俟兌定後,某縣實交若幹石,再行開單谘明戶部查照辦理。謹附片奏聞。

朱批:“戶部知道。用之於軍需,固不為浪費,尤須迅速谘部,勿稍合混。”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