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核原始憑證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結合日常財務工作進行會計監督的基本形式,它可以保證會計核算的質量,防止發生貪汙、舞弊等違法行為。出納是財會部門的一道窗口,一定要把好憑證複核關。在憑證複核中一定要嚴肅認真、堅持原則、堅持製度、履行職責。對內容不完整、手續不齊全、書寫不清楚、計算不準確的原始憑證,應退還給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補辦手續或進行更正;對違法收、支行為堅決製止和糾正。會計人員對其違法行為既不製止和糾正,也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麵意見的,要承擔責任;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行為應向主管單位或財政、稅務、審計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機關應及時處理。

原始憑證複核的內容主要包括真實性複核、完整性複核和合法性複核三個方麵。

(1)真實性複核。

所謂真實,就是說原始憑證上反映的應當是經濟業務的本來麵目,不得掩蓋、歪曲和顛倒真實情況。

[1]經濟業務雙方當事單位和當事人必須是真實的。開出原始憑證的單位,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填製原始憑證的責任人,取得原始憑證的責任人都要據實填寫,不得冒用他人、他單位之名,也不得填寫假名。

[2]經濟業務發生的時間、地點、填製憑證的日期必須是真實的。不得把經濟業務發生的真實時間改變為以前或以後的時間;不得把在甲地發生的經濟業務改變成在乙地發生,也不得把填製原始憑證的真實日期改變為以前或以後的日期。

[3]經濟業務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凡購貨業務,必須標明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等;需外出住宿的,要標明住宿的日期;需乘坐交通工具開展的業務,就得標明交通工具種類和起止地點;因公外出需就餐的,必須標明就餐,不得把購物寫成就餐、把就餐寫成住宿;需支付勞動報酬的,就應該附有考勤記錄和工資標準等。

[4]經濟業務的“量”必須是真實的。購買貨物業務,要標明貨物的重量、長度、體積、數量;其他經濟業務也要標明計價所使用的量,如住宿1天、參觀展覽3次、住院治療10天等。

[5]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單價、金額必須是真實的。不得在原始憑證填寫時抬高或壓低單價,多開或少開金額。

(2)完整性複核。

所謂完整,是指原始憑證應具備的要素要完整、手續要齊全。複核時要檢查原始憑證必備的要素是否都填寫了。例如,發貨票上要有供貨單位的財務公章、稅務專用章、本聯發貨票用途、發貨票的編號等。對要素不完整的原始憑證,原則上應當退回重填。特殊情況下需有旁證並經領導批準才能報賬。

複核原始憑證的手續是否齊全,包括:雙方經辦人是否簽字或蓋章,需要旁證的原始憑證,旁證不齊也應視為手續不齊全。例如,某些金屬和化工材料的發貨票或提貨單後還應附有證明貨物化學成分的化驗單等憑證;不需入庫的物品,發貨票上還應有使用證明人的簽名;需要另外登記的原始憑證,需經登記以後再到會計部門報賬;需經領導簽名批準的原始憑證,要有領導人親筆簽名,手續不齊全的原始憑證,應退回補辦手續後再予以受理。

(3)合法性複核。

所謂合法,就是要按會計法規、會計製度(包括本單位製定的正在使用的一些內部會計製度)和計劃預算辦事。在實際工作中,違法的原始憑證主要有三種情況,複核時要加以注意:

[1]明顯的假發票、假車票。有些原始憑證帶有明顯的時間性;時間變了,再用過去的原始憑證,很明顯是假的。有些原始憑證印製粗糙,印章不規範,也可以看出是假的。

[2]雖是真實的,但製度規定不允許報銷。這種例子很多。一般說來,凡私人購置和私人使用的物品,都不能用公款報銷;凡個人非因公外出發生的各種費用都不能用公款報銷。隻要熟悉製度,就容易判斷其合法性。

[3]雖能報銷,但製度對報銷的比例或金額有明顯限製的,超過比例和限額的不能報銷。例如,職工因公出差乘坐火車輪船、到旅館住宿,對等級、金額都有限定,超過部分應自理;醫藥費報銷,不同工齡的職工享受公費的比例不同,報銷時,要按其公費比例報銷。如果超過比例報銷,超出部分就是不合法的。

做出納與會計人員一定要很小心,方方麵麵都要考慮到,並且在具體工作實踐中把工作落到實處。碰到上麵問題中所提的情況,最好是要實際領現金的人簽字,這樣做才最保險。

同時,出納人員也有非常為難的地方,比如經過經辦人、財務經理,甚至單位最高領導都簽過字的單據出納一定沒有理由拒付,但現實中,領取現金的也許不是經辦人,這都是有可能的,出納並不一定都會記得要求經領人簽字,特別數量金額並不大的時候,這種行為並不可取,應時時提醒自己凡事要小心為是。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