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1 / 1)

庫存現金限額,是指為保證各單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規定允許留存現金的最高數額。庫存現金的限額,由開戶銀行根據開戶單位的實際需要和距離銀行遠近等情況核定。其限額一般按照企業3至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確定。遠離銀行機構或交通不便的單位可依據實際情況按規定及時送存銀行。

按照規定,庫存現金限額每年核定一次。其核定程序為:

(1)由開戶單位與開戶銀行協商核定庫存現金限額。

核定公式為:

庫存現金限額=每日零星支出額×核定天數每日零星支出額=月(或季)平均現金支出總額(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額現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額現金支出)/月(或季)

平均天數

(2)由開戶單位根據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填報“庫存現金申請批準書”。

(3)開戶單位將申請批準書報送單位主管部門,單位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再報開戶銀行審查批準。

開戶銀行經過審查、核定和綜合平衡之後,在申請批準限額數。開戶單位以開戶銀行批準的限額數作為庫存現金限額。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減少庫存限額時,應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一般而言,每日現金的結餘數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所有超過限額的現金必須於當天送存銀行。但庫存現金用完後或留存現金低於庫存限額,除可以用非業務性的零星現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費,出售廢品收入等現金收入)來補充(允許坐支的單位可以從業務收入中補充)外,均應向銀行領取現金補足限額。單位向開戶銀行領取部分,不得超過補充限額不足部分。再者,單位向開戶行領取零星現金時,在現金支票用途欄應注明“備用金”字樣,不屬於備用金範圍需要的現金,應另開現金支票領齲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戶的附屬單位需要保留現金,也應核定限額,其限額應包括在開戶單位在庫存限額之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