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取出口保稅倉庫貨物銷售給國內企業或三資企業進行深加工產品複出口的,海關按結轉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不予簽訂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4)企業遺失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可以補辦,補辦時間為自該出口貨物辦結海關出口監管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時,企業應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稅地(市)的國家稅務局申請,稅務機關經核實出口貨物確實未辦理過退稅後,簽發《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企業得到《報告》後,應該到出口貨物原簽發海關去辦理補辦報關手續。海關憑《報告》補簽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5)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持外經貿主管部門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審核簽章,稅務部門逐筆登記並將複印件留存備查。海關憑有主管出口退稅稅務部門印章的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方能辦理出口料件“登記手冊”。企業因故未能執行進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記手冊”或海關證明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6)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1994年1月1日以後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貨物,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在辦結海關出口手續後,可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章。

(7)出口貨物遇特殊情況發生退關或退運,如海關已簽發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報關人需將該報關單退交海關;如企業已交國家稅務局辦理了退稅手續,則應向稅務局申請《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在辦理退關或退運報關時隨報關單等一並遞交海關,才予辦理退關或退運。

9.11怎樣和財政、稅務部門打交道

出納人員在辦理各項收支、結算業務的時候,需要把握好與企業相關的外部財務關係,其中重點要處理好與財政、稅務部門的關係。

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重要的職能部門,負責製定企業的有關財務製度、會計製度、稅收政策等。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雖然企業已經逐步演繹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獨立的競爭主體,但重要的財務列支政策、會計政策、稅收政策等仍是由財政部門製定的,企業仍必須按照財政部門確定的宏觀政策處理本企業的各項財務事宜。這些製度和政策直接影響著企業的財務行為。企業與財政部門的財務關係極為密切和重要。因此,企業財務人員應及時關注財政部門出台的相關政策、製度,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事。

稅務部門需經常對企業進行稅務檢查,不僅要檢查納稅人的各種憑證、賬簿及相關資料,還要檢查企業的產品、貨物財產等經營情況。企業的財務人員應當積極協助、配合稅務機關的檢查工作。

具體來說,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要準備好有關賬簿及涉稅資料,並自行檢查有無錯誤或疏漏以便及時糾正。

(2)仔細查看檢查證。記錄其有關聯係方式,以備出現問題及時聯係。

(3)對稅務檢查人員提出的工作要求應積極配合,如不能及時配合的則應說明情況以求諒解。

(4)及時掌握調查情況,必要時積極申辯自己的理由。

(5)避免用言語或行為攻擊稅務人員。

9.12如何辦理社會保險

1.社會保險的概念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勞動者在年老、患並工傷、失業、生育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獲得國家和社會補償和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

2.社會保險的屬性

社會保險是國家根據憲法所製定的基本社會政策,社會保險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濟性、福利性、社會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3.社會保險的特點

社會保險有五個特點:

(1)保障性。

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其失去勞動能力之後的基本生活,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

(2)法定性。

社會保險是國家立法,強製實施。 保險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單位,雙方都必須按照規定參加並繳納社會保險基金。法定性,是實現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目的在於保障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時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安定社會秩序。

(3)互濟性。

社會保險是按照社會共擔風險原則進行組織的。社會保險機構要用互助互濟的辦法統一調劑基金,支付保險金和提供服務,實行收入再分配。

(4)福利性。

社會不以盈利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於社會福利性質。

(5)普遍性。

社會保險實施範圍廣,一般在所有職工及其供養的直係親屬中實行。

4.社會保險的功能

社會保險有以下五大功能:

(1)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安定社會。

(2)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增進勞動者體質。

(3)促進生產發展,保證經濟正常運行。

(4)為社會、為基層服務,方便群眾生活。

(5)實行收入再分配,適當調節勞動分配,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5.社會保險分類及繳費比例

(1)社會保險險種有五個,分別是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如果是企業,前四個險種必須要上,如果是事業單位,則需上失業、醫療保險。

(2)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個人8%;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5%,個人0.5%;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範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

(3)各險種的收費時間均為每月的月初,收繳的方式主要采取銀行托收、支票和現金。如果單位對某一個職工沒有及時辦理社會保險,可由單位為該職工辦理補繳手續。

以下相關內容以北京市社會保險為例來講述社會保險的辦理。

1.社會保險登記

根據北京市政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必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榷社會保險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建立單位繳費信息數據庫。

單位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以下簡稱《單位信息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1)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2)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及複印件)。

(3)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4)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5)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布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6)其他核準執業的有關證件、資料。

(7)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有關部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8)外國、港澳台和外商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機構),須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9)國內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開具的辦理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全權委托授權書。

對單位填報的《單位信息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保經(代)辦機構要即時受理,符合登記要求的為其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專戶開戶(變更、注銷)通知》(以下簡稱《專戶開戶通知》),單位憑此通知5日內到指定銀行開設繳費專戶;社保經(代)辦機構依據銀行開戶回執對單位予以登記並核發《登記證》。

2.登記變更

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證件和資料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手續:

(1)《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以下簡稱《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

(2)《登記證》。

(3)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準變更證明。

(4)社保經(代)辦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材料齊全的,經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後予以變更。

單位信息變更事項涉及《登記證》內容,需要重新打傭登記證》的,社會保險登記證號不予變動,原《登記證》收回。

3.登記注銷

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自發生注銷登記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請注銷登記。

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時須填寫《單位信息登記變更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後,為其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收回《登記證》。

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登記證》由單位保管,不得偽造、轉讓、塗改、買賣和損毀。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應當及時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提出書麵申請並補辦。

4.登記年檢

單位每年應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登記年檢。年檢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以前年檢等情況。

(2)參加險種、參保人數及變更情況。

(3)申報繳費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4)社保經(代)辦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年檢時,單位須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登記證年檢表》(以下簡稱《登記證年檢表》)並攜帶以下相關資料:

(1)《登記證》。

(2)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職工工資名冊。

(5)社保經(代)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和資料。

到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年檢。未經年檢,證件自行失效。

社保經(代)辦機構審核通過的,在《登記證》上加蓋核驗印章。

5.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1)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采集。

①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采集。

社保經(代)辦機構每年一季度向參保單位下發《繳費基數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采集表》(以下簡稱《繳費基數采集表》)或繳費基數采集軟件。單位依據繳費基數采集的要求如實將繳費人員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資填入《繳費基數采集表》或錄入采集軟件並打傭繳費基數采集表》,由繳費人員簽字確認。單位於每年3月31日前將《繳費基數采集表》和采集數據盤上報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

②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生成。

社保經(代)辦機構於每年4月1日按有關規定生成當年繳費人員的繳費基數,並於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繳費基數的核對工作。

(2)繳費人員增減變動。

社保經(代)辦機構每月5~25日辦理繳費人員增加或減少的變動手續。

①人員增加。

單位新增參保人員時,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表》(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增加表》),並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以下簡稱《個人信息登記表》)或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轉移證明及相關材料,由社保經(代)辦機構負責辦理參保人員的增加手續。

②人員減少。

單位辦理參保人員減少時,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表》(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減少表》),社保經(代)辦機構根據減少原因打傭北京市社會保險關係轉移證明》(以下簡稱《保險關係轉移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以下簡稱《人員轉移情況表》)、《北京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休清算單》(以下簡稱《個人賬戶退休清算單》)、《北京市社會保險一次性領取清算單》(以下簡稱《一次性領取清算單》)、《北京市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清算單》(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清算單》),並負責辦理參保人員的減少手續。

(3)月報征繳。

①繳費月報的生成。

月報原則上實行自動生成方式。社保經(代)辦機構依據單位的人員增減變動情況進行相應業務處理後,於每月28日生成當月月報數據。對於連續全額欠繳社會保險費2個月以上的單位,要求其每月按時進行社會保險費月報申報,到期仍未申報的不予生成當月月報。

②月報征收。

每月1日前,參保單位必須將應繳社會保險費足額存到繳費專戶。2日社保經(代)辦機構根據生成的月報繳費數據通過繳費專戶進行扣繳。

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人員對社會保險費未足額扣繳到位的單位進行催繳,並根據催繳情況重新確定單位當月的還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再次進行收繳。

單位由於特殊原因采用現金、支票等方式繳費的,每月28日前將本月應繳款項足額上繳到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

(4)基金補繳。

辦理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時,單位應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以下簡稱《補繳明細表》)和《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彙總表》(以下簡稱《補繳彙總表》)一式兩份,並附補繳情況說明(其中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經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人員複核後,錄入計算機係統生成補繳彙總信息,與單位填報的《補繳彙總表》核對一致後,單位須以支票、現金方式到財務窗口辦理繳費。

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待其補繳基金收繳到賬後對個人繳費信息進行記錄。

(5)欠費處理。

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基金還款手續時應填報《北京市社會保險費欠繳單位還款表》(以下簡稱《欠繳單位還款表》)一式兩份,經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核對、錄入後,財務進行收款處理。

欠繳基金收款到位後,係統自動對個人繳費情況進行記錄。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人員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進行催繳;對無法落實還欠的單位,交社會保險稽核部門催繳;對逾期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交至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監察執法。

(6)繳費記錄。

①繳費記錄。

社保經(代)辦機構負責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建立和保存繳費記錄,其中養老保險應當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

②繳費核對。

社保經(代)辦機構每年向參保人員提供一次前一年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以下簡稱《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可查詢繳費記錄。

單位應當每年初向本單位參保人員公布單位上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9.13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的初始登記

(1)單位初建住房公積金時,依“填表說明”,填寫一式兩份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彙交清冊”報歸集部門,同時提供單位印鑒卡一式兩張完成初始登記。

(2)“住房公積金彙交清冊”的實際張數要與“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上附彙交清冊的張數一致。

(3)住房公積金的月交存額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每年5月1日~31日,均要向歸集部門編報本單位下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彙交清冊”。

(4)交存額核定後,在住房公積金年度內可變更一次,單位應重新填報“住房公積金彙交清冊”和“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並在“住房公積金登記表”空白處注明新彙交額起始彙交月份。

(5)單位辦理登記手續應提供的材料:

①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需出具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複印件;獨立核算企業需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國外、外地派出機構代表處或辦事處需出具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注冊證書》副本及複印件。

②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2.住房公積金的彙交

由單位向所屬管理部提交一式四聯的、由單位套寫的“住房公積金彙交書”和根據彙交書開具的轉賬支票一張。

如果彙交當月發生因職工調入、調出、離退休、新增職工等情況引起彙交金額變動時,單位應同時提交一份“住房公積金彙交變更清冊”。

“彙交書”、“變更清冊”及據以填製的轉賬支票配套使用,“彙交書”金額與支票金額一致。

3.住房公積金的補交

由單位填寫一式四聯的“住房公積金補交書”和一式二份的“住房公積金補交清冊”,並開具轉賬支票到所屬管理部辦理。

4.住房公積金的轉移和封存的辦理指南

(1)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①職工在新調入單位的歸集部門開立公積金賬戶,並提供開戶證明。

②由調出單位根據職工住房公積金分戶賬的賬麵餘額,填製一式四聯“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送交歸集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③填製“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應注意完整填寫以下內容:轉入、轉出單位的全稱,單位編號及所屬的歸集部門;調出職工的姓名,編號應與單位彙交清冊填寫的一致;轉移金額為該職工賬戶賬麵餘額;簽章(在歸集部門留的印鑒)。

(2)住房公積金的封存。

由職工所在單位在辦理彙交時填報的“住房公積金彙交變更清冊”即可辦理,恢複交存時也由單位通過填報“變更清冊”予以啟封。

5.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銷戶的辦理指南

(1)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程序。

①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證明)。

②由單位按規定審核同意後開具一式三聯套寫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加蓋預留印鑒後到所屬管理部門辦理支取手續。

(2)住房公積金的銷戶。

①職工向所在單位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

②由單位在當月彙交時填寫“住房公積金彙交變更清冊”相關欄目,先將賬戶封存後即可辦理銷戶支齲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