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檢登記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副本。
(4)財會人員會計證。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材料。
稅務機關除對納稅人報送的資料、證件進行審核外,還應審核如下內容:
(1)企業營業執照有無變更。
(2)銀行是否單獨的設立了結算賬戶。
(3)財會人員是否持有財政部門發放的會計證。
(4)有關按規定需設置的會計賬目是否健全。
如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予通過年檢: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
(2)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虛開、倒賣專用發票,做假進項抵扣稅額的。
(3)不按期登記銷項、進項稅額的。
(4)不按期申報納稅兩次以上的。
(5)違反期初進項稅額計提抵扣規定,虛報掛賬稅額存貨動用金額的。
(6)在一定期限內納稅申報異常,又無正當理由的企業,如連續稅負為零、銷售收入為零,連續出現負申報等情況。
另有一些情形,根據各地稅務機關自行規定,這裏不再一一列明。
9.6如何認定與管理小規模納稅人
1.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範圍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3)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均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征收增值稅。這裏的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或企業性單位。
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確認,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認定。
2.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管理
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小規模生產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幫助建立會計賬簿,隻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賬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並且年應稅銷售額不低於3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對沒有條件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小規模企業,在納稅人自願並配有本單位兼職會計人員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職人員盡快獨立工作,進行會計核算:
(1)由稅務機關幫助小規模企業從稅務谘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聘請會計人員建賬、核算。
(2)由稅務機關組織從事過財會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並且能遵紀守法的離、退休會計人員,幫助小規模企業建賬、核算。
(3)在職會計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到小規模企業兼任會計。
(4)小規模企業可以單獨聘請會計人員,也可以幾個企業聯合聘請會計人員。
9.7如何領購、填開、保管和繳銷發票
1.發票的領購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在初次申請領購發票和因經營範圍變化需增減領購發票數量或改變種類時,納稅人需填寫“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
同“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一起報送的還有發票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納稅人“發票領購簿”。
“發票領購簿”上主要有三個方麵的記錄:領購發票記錄、自印專用發票記錄、發票繳銷記錄。“發票領購簿”上的記錄,均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納稅人必須按領購簿上核準的發票名稱購買或印製發票,當納稅人發生轉業、改組、分設、合並、聯營、遷移、歇業、停產、破產、吊銷以及變更主管稅務機關時,要及時向稅務機關辦理領購簿的變更或繳銷手續。發票的領購過程。
發票領購流程2.發票的填開
(1)發票填開的基本規定。
①發票隻限於用票單位和個人自己填開使用,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②單位和個人隻能使用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印製或購買的發票,不得用“白條”和其他票據代替發票,也不得自行擴大專用發票的使用範圍。
③凡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如實向付款方填開發票;特殊情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④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實現經營收入或者發生納稅義務時填開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填開發票。
⑤單位和個人填開發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填寫時必須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份一次複寫,各聯內容完全一致,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2)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開。
一般納稅人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按上述規定填開外,還有一些特殊的填寫要求。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但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①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銷售免稅項目。
②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③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①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②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③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④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⑤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的,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⑥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⑦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采用彙總方式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附有國家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銷貨清單。
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在購買方未付貨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後,應在該發票聯和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整套保存,並重新填開退貨後或銷售折讓後所需的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專用發票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當期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於偷稅行為。
凡具備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以及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製作的模擬樣張,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製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及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購領由國家稅務機關監製的機外發票,並按規定填開使用。
3.發票的保管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製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發票的存放和保管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不得擅自丟失和損毀。如果丟失發票,應當在當天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通過報刊等傳播媒介公告作廢,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可以銷毀。
4.發票的繳銷
(1)發票的繳銷與收繳。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繳銷或收繳其發票:
①用票單位或個人超過規定的使用期限而未用的發票。
②用票單位或個人發生合並、聯營、分設、遷移、廢業時,其已領購未使用的發票。
③用票單位或個人因某種原因暫時停業或歇業的。
④用票單位或個人有嚴重違反稅務管理和發票管理行為的。
(2)發票繳銷、收繳應履行的程序。
①發生上述第項情形的,由發票管理部門將其發票剪口作廢,並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
②發生上述第項情形的,由用票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按稅務登記程序處理後,再由發票管理部門將其發票剪口作廢,並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收回《發票領購簿》。
③發生上述第項情形的,按停複業登記程序處理。
④發生上述第項情形的,按規定程序進行處理後,將收繳或暫收的發票交由發票管理部門進行處理,並填寫收繳或暫收繳發票登記表。
(3)發票的銷毀。
凡有下列情形的,應及時銷毀發票:
①用票單位和個人已使用的保存期滿的發票存根。
②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中發現的非法印製的發票和假發票。
③稅務機關內部因發票換版而作廢或其他原因而損壞的發票。
9.8如何代開發票
代開發票,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稅收法律、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稅法規定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臨時經營、已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或開具限額、被依法收繳或停止發售發票、外埠納稅人從事臨時經營及其他確需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同時,要按規定繳納有關稅收。
1.如何代開普通發票
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發生屬增值稅、消費稅應稅項目的業務,可向所在地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並按規定繳納稅款和發票工本費。
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時,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業務發生證明。
(2)經辦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一份。
(3)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2.如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向主管國稅機關領娶填寫《代(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審批表》,並按規定繳納稅款和發票工本費。
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經辦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一份。
(3)購貨方《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4)購銷合同或購貨方出具的購貨證明。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9.9防偽開票係統怎樣抄報稅
防偽開票係統主菜單包含三個子菜單:“抄稅處理”、“報稅資料傳出”、“發票資料查詢打穎。
1.抄稅處理
主要功能:將金稅卡中本期的專用發票明細與統計數據抄到本機卡上。除抄本月稅額的功能之外,“抄稅處理”菜單還提供重複抄舊稅的功能。例如:本期稅額已抄入卡,到稅務機關報稅時,發現卡損壞無法報稅,此時可以更換一張新卡到開票子係統中再次執行“抄稅處理”,可以將已結算的稅額重新抄入卡中,再到報稅係統進行報稅即可。
(1)操作步驟。
①點擊該菜單項,係統將根據不同的情形而給出不同的提示信息:係統首先檢查是否已到報稅期,若未到報稅期彈出對話框,提示是否重抄上月稅務資料。如果確實由於報稅不成功,需要重新抄稅,請選擇“確認”按鈕,則係統提示“請您正確插入本機卡,選擇確認開始抄稅。”然後點擊“確認”按鈕,如果本卡上沒有稅額,則係統將上月稅務資料寫入卡,否則提示“重複抄稅”。
②若已到報稅期,則係統首先提示插入本機卡並進行檢查,若不是,則給出錯誤提示信息並退出該操作。這時,需正確插入本機卡,才能重新進行報稅操作。
③若上述兩個問題均不存在,係統還要檢查卡上是否有上一期的稅務資料,提示重複抄稅並退出該操作。這時,必須持卡到稅務局報稅後,才能進行本期抄稅操作。
④若上述三個問題均不存在,係統自動將本期稅額抄寫到卡上,並提示“發票抄稅處理成功”。
(2)具體說明。
①必須在報稅起始日的當天就執行本菜單的功能,即抄稅寫入卡,否則金稅卡將被鎖死而不能開票或進行其他日常業務處理。
②企業執行抄稅後必須在報稅期的10日內將本期的稅額上報,逾期不報則係統會自動鎖死,直到報稅成功後才能解鎖。若遇節假日則可以先到稅務機關做相應授權則可順延報稅時間。
③如果報稅不成功可以再次執行抄稅,但要保證再次抄稅的卡上無稅額,否則提示“重複抄稅”。
④在執行本功能時,若卡中有領購的發票,則將自動讀入金稅卡。
2.報稅資料傳出
報稅資料傳出主要功能:將開票子係統數據庫中的發票數據以磁盤文件形式傳出本係統。
(1)操作步驟。
①點擊該菜單項便彈出“報稅資料傳出”對話框。
②在上述對話框中,在“傳出月份”框中可在列表中選擇所要傳出明細數據的月份;在“傳出路徑”編輯或選擇傳出路徑。
③路徑輸入完畢,點擊對話框中的“確認”按鈕,係統將彈出提示信息。
若未插入軟盤,則給出相應的提示並給一次重試機會。
若上一個問題不存在或已解決,係統便檢查所插入的軟盤上是否有所要的報盤文件,若沒有,則提示您插入“001”號軟盤。
若上述兩個問題不存在,係統便執行報盤接收功能。
(2)具體說明。
①在報稅日之後,必須先執行完“抄稅處理”功能,再執行此功能,所傳出的數據才為本期報稅數據。若在“抄稅處理”之前執行此功能,則所傳出的數據為上一期報稅數據。
②此功能可以重複多次執行。
3.發票資料查詢打印
發票資料查詢打印主要功能:按照業務需求生成本月度銷項發票的各種彙總表與明細表,以供查詢和打櫻
(1)操作步驟。
①點擊該菜單項便彈出“發票資料查詢打穎對話框。
②在上述對話框中,選擇其中一種報表,然後點擊對話框中的“確認”按鈕,則係統將根據選擇項而打開相應的窗口:
可選擇打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彙總表”。
可選擇打開“正數發票清單”或“負數發票清單”或“正數發票廢票清單”或“負數發票廢票清單”。
若選擇“報表連續打穎則打開“報表打印信息提示”對話框,引導您依序打印上述報表。打印報表:在上一步所打開的各報表窗口的工具條上都有打印項。
(2)具體說明。
①本功能是根據業務上所需要的幾種報表而設置的。
②所生成的報表數據皆為當前會計月份的數據。
9.10出口退稅如何辦理
1.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的憑證
(1)購買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款)、普通發票。
申請退消費稅的企業,還應提供由工廠開具並經稅務機關和銀行(國庫)簽章的《稅收(出口產品專用)納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
(2)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對銷售明細賬與銷售發票等認真核對後再予以確認。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稅票和銷售明細賬,必須於企業申請退稅時提供。
(3)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則上應由企業於申報退稅時附送,但對少數出口業務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離較遠而難以及時收回報關單的企業,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核,其財務製度健全且從未發生過騙稅行為的,可以批準延緩在3個月期限內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應扣回已退(免)稅款。
(4)出口收彙單證。
企業應將出口貨物的銀行收彙單證按月裝訂成冊並彙總,以備稅務機關核對。稅務機關每半年應對出口企業已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彙單證清查一次。在年度終了後將企業上一年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彙情況進行清算。除按規定可不提供出口收彙單的貨物外,凡應當提供出口收彙單而沒有提供的,應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稅款。
2.辦理出口退稅的程序
(1)出口貨物退稅企業應在其出口貨物裝載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後,向其報關的海關申請出口貨物的退稅專用報關單(淺黃色)。出口貨物在口岸海關直接辦理出口手續的,由企業在口岸海關辦理。出口貨物在內地海關報關後轉關至口岸海關出口的,內地海關在收到口岸海關的轉關通知單回執後,才予以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海關根據實際出口貨物的數量、價格等簽發出口貨物的專用報關單,並按規定收取簽證費。海關簽發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的時間為:裝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至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的六個月內。
(2)辦理出口退稅必須在出口貨物實際離境後,因此,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要待貨物提取出倉庫並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後,海關才能簽發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通過轉關運輸方式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企業應在貨物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後,向出境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