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如何辦理企業工商登記

1.公司設立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和證件;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和證件。

(3)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做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和證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有關文件包括: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③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④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應提交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2.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登記是指公司改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企業類型、注冊資本、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登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公司注銷登記

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公司注銷登記的申請由公司的清算組織進行,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和證件。

9.2如何辦理稅務登記

1.辦理稅務登記的對象

(1)下列納稅人應當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①領取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以下統稱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製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上述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②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個體工商戶。

③經有權機關批準從事生產、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

④從事生產經營,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⑤實行承包、承租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⑥有繳納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

(2)下列納稅人可以不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①偶爾取得應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收入的納稅人。

②自產自銷免稅的農、林、牧、水產品的農業生產者。

③縣級以上國家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其他納稅人。

2.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1)辦理開業登記的時間。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主動依法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登記。

按照規定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30日內,主動依法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辦理開業登記的地點。

①納稅企業和事業單位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②納稅企業和事業單位跨縣(市)、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除總機構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外,分支機構還應當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③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業戶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④流動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⑤對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承包、租賃經營的納稅人,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辦理開業登記的手續。

納稅人必須提出書麵申請報告,並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①營業執照。

②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

③銀行賬號證明。

④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回鄉證等其他合法證件。

⑤總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證明。

⑥國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填報稅務登記表: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表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表後,應當按照規定內容逐項如實填寫,並加蓋企業印章,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業主簽字後,將稅務登記表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表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還應當按照規定內容逐項如實填報總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範圍、財務負責人等內容。

領取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報送的稅務登記表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表和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後,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登記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證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並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3.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住所或者經營地點(指不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生產經營範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賬號等內容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麵申請報告:

①營業執照。

②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

③國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表等)。

④其他有關證件。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麵申請報告。

(2)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或業主印章後,於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後,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變更的。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填發的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並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4.停複業稅務登記處理

(1)停(歇)業稅務登記。

申請辦理停(歇)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或委托代理人),應向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處報送書麵申請報告,稅務登記處受理申請報告後,對符合停(歇)業稅務登記要求的,發給納稅人(或委托代理人)《停(歇)業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如實填寫後,連同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呈轉稅務登記處後,當日內可辦理停(歇)業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停(歇)業期滿,若繼續申請辦理延期停(歇)業稅務登記手續的,應當向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處報送延期停(歇)業書麵申請報告,並填寫《停(歇)業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稅務登記處嚴格審核無誤後,當日內為納稅人(或委托代理人)辦理延期停(歇)業手續。

(2)複業稅務登記。

納稅人停(歇)業期滿,需辦理複業稅務登記的,應於恢複生產、經營之前,持原批準的《停(歇)業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到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處領榷複業單證領取表》,如實填報。

稅務登記處對納稅人(或委托代理人)填報的《複業單證領取表》審核無誤後,當日內予以辦理複業稅務登記手續。

5.注銷稅務登記

(1)注銷登記的對象和時間。

納稅人發生破產、解散、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麵申請報告;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應當自有權機關批準或者宣布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麵申請報告。

納稅人因變動經營地點、住所而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工商登記前,或者在經營地點、住所變動之前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同時納稅人應當自遷達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或者在遷達地成為納稅人之日起15日內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其程序和手續比照開業登記辦理。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麵申報報告。

(2)注銷登記的要求。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繳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未使用的發票、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以及稅收繳款書和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其他證件。

(3)注銷登記的手續。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注銷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並根據要求將表內的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印章後,於領取注銷稅務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後,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注銷。

9.3如何辦理、使用和管理稅務登記證

1.稅務登記證的概念

稅務登記證是表明納稅人依法具有納稅義務,並已向主管稅務部門辦理納稅登記手續的證明。

2.稅務登記證的規定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工商登記的一個月內,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證,逾期稅務機關處以2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3.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應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對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納稅人應提供有關部門核準的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驗資報告。

(3)銀行賬號證明。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

(5)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6)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應提供總機構批準文件。

(7)企業公章、法人代表章。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4.稅務登記證辦理程序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接受納稅人申請後發給其稅務登記表,納稅人如實填寫好表格,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寫的表格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輸入電腦打印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放給納稅人。納稅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員代辦稅務登記。

5.稅務登記證的變更

稅務登記證件定期由稅務機關統一更換,換證工作一般為3~5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發生稅務登記內容變更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自有關機關批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變更證明及變更後的證件和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稅務登記機關審核後,符合規定的,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並收回原稅務登記證件。

6.稅務登記證的使用規定

(1)納稅人領取的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2)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②領購發票。

③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④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

⑤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⑥其他有關稅務事項的證件。

7.稅務登記證件的驗證、補發

為了保證稅務登記證的合法使用,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製度。驗證時間一般一年一次,稅務機關驗證後須在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稅務登記表中注明驗證時間,加蓋驗訖印章。

驗證、換證工作既是對稅務登記情況的全麵檢查,也是對稅源基本情況的調查,清理漏管漏征戶,檢查並處罰違反稅務登記製度的行為。

納稅人如果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應當書麵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公開聲明作廢,同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補發稅務登記證件。

9.4如何區分國稅與地稅

國稅與地稅,是指國家稅務係統和地方稅務係統,一般是指稅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稅種而言的。

我國現行稅種共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稅製的要求,將24個稅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三種。其中,中央稅歸中央所有,地方稅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分配後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為適應分稅製的要求,全國稅務機關分為國家稅務局(簡稱國稅)和地方稅務局(簡稱地稅),負責征收不同的稅種。國稅主要負責征收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稅主要負責征收地方稅,他們之間的征收管理一般劃分如下: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

(3)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①增值稅(不含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②營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③企業所得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中央與地方政府按60%與40%的比例分享。

④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外,其餘部分的分享比例與企業所得稅相同。

⑤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⑥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⑦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94%歸中央政府,其餘6%和其他印花稅收入歸地方政府。

9.5一般納稅人如何認定與年檢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納稅人要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符合如下條件:

(1)工業企業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

(2)商業企業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

(3)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5)在國家稅務局辦理了稅務登記,並取得稅務登記證。

(6)有專門從事財會工作的人員,專門從事財會工作的人員應有財政部門核發的會計證或具備會計員以上職稱的可以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明。

(7)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實施細則和現行會計製度要求,工業企業須設置“材料采購(原材料)”、“庫存商品”、“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製造費用”、“銀行存款”、“庫存現金”、“應收賬款”、“應付賬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賬戶及其明細賬;商業企業須設置“庫存商品”、“商品采購”、“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銀行存款”、“庫存現金”、“應收賬款”、“應付賬款”、“主營業務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賬戶及其明細賬稅額,從而按規定準確核算增值稅進項、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8)按照稅務機關和財務製度的規定和要求正確編製《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

(9)被稅務機關列為重點稅源戶的企業必須按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稅務部門報送專門的數字資料。

(10)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的要求報送其他資料。

另外,對於小規模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符合上述規定第(3)~(10)項條件的,也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納稅人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時,須首先提出書麵申請。書麵申請應包括如下內容:

(1)開業日期。

(2)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和經營地址。

(3)賬目設置狀況,能否準確核算銷項、進項和應納稅額。

(4)財務人員狀況。

(5)能否準確報送有關資料和申報納稅。

納稅人在提出書麵申請的同時,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和填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除需報送上述書麵申請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表》外,還應包括:稅務登記副本;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財務人員專業證書複印件;租賃承包協議複印件;開戶銀行賬戶、銀行開戶證明;經營場所證明;企業上年度決算報表(新辦企業除外);分支機構未在本市辦理法人登記的,申請時還需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證明;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年檢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每年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檢資料,以便於稅務機關了解、審核一般納稅人上一年度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情況。同時也便於稅務機關開展係統的增值稅稅收政策輔導工作。一般來說,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檢需提供如下資料和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