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1 / 3)

關於印發《會計從業資格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司,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司,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武警部隊後勤部財務部:

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國務院印發的《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精神,我部對2000年5月印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會字[2000]5號)中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百度桑*舞*小*說*//現將《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修訂說明予以印發,請組織征求竟見,並於2004年5月25日前將書麵意見反饋我部會計司。

財政部辦公廳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工作的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各單位不得任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第三條會計人員是指在會計崗位從事填製會計憑證、記錄會計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告的人員。會計崗位是指從事會計工作、辦理會計事項的具體職位,包括:

(一)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

(二)出納崗位;

(三)稽核崗位;

(四)資本、基金核算崗位;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

(六)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

(八)總賬崗位;

(九)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製崗位;

(十)會計電算化崗位;

(十一)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第二章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部門

第四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

財政部負責製定會計從業資格有關政策、製度、辦法,指導、檢查全國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含縣級、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責所屬農嚐連隊等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五條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財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分別負責。

第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係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財政部委托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財務部分別負責。

第三章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八條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製度。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並在一次時間內所考科目成績全部合格。

被依法注銷、撤銷、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均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九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製定和發布。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與實務。

第十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免試會計基礎與實務科目。

(一)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含大學專科)會計類專業學曆且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