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章 著作權商標即專利(1 / 3)

創業者需要知道哪些著作權知識

著作權也叫版權,是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或者說,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著作權有自己的權利特征,簡要歸納為以下幾點:

1.著作權是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

著作權是作者對其智力勞動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特殊權利,是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這不同於有形的物權,也不同於同樣以無形財產為客體的工業產權(商標權、專利權)。就作為著作客體的作品本身而言,範圍非常廣泛,它包括口頭作品、文字作品、電影作品、電視作品、攝影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和計算機軟件等各種各樣的作品形式。

2.著作權是一種受限製的專有權

著作權既然是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那麼,它具有無形產權的全部特征,最主要的就是它有獨占性或壟斷性。著作權的獨占性表現為未經作者授權或法律許可,任何人不得占有、控製和使用其作品,否則,便是侵犯著作權,要受到法律的製裁。同時,著作權與其他知識產權一樣,要受時間和地域的限製。此外,由於著作權的自身特點,以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迸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的目的,因而它又要受“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製使用”等的限製。因此,著作權的獨占性是有所限製的。

3.著作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

由於著作權製度允許獨立完成作品的多個著作權的存在,所以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保護,采用創作保護主義的原則,隻要作者獨立完成了作品的創作,就自動取得了著作權。也就是說,著作權的取得,完全基於作者獨立創作作品的行為或事實,而不需要其他任何法律事實的存在。因此,著作權的主體也就因此具有普遍存在的特性,隻要獨立創作出了作品,就可以享有著作權,而且著作權是不可剝奪的。但是,雖然人人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但它不一定給每個擁有的人帶來實際的經濟利益,因為並不是每個作品都具有社會價值。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自然人以外的生命體、非生命體以及社會組織都不可能成為事實上的作者。但在著作權法領域,法律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也將不具備生命力和創造力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擬製為作者。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但如有下列情形的職務作品,作者隻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這種情形即指主要利用了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職務作品。

哪些行為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著作權本是作者的合法權利,他人行使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許可,依法行使,否則構成侵權,即需負法律責任。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下15種行為構成了對著作權的侵犯:

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②未經合作者許可,特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③沒有參加創作,為牟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④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⑤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

⑥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

⑦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

⑧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⑨剽竊、抄襲他人作品。

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

⑩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⑩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

⑩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