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如何維護消費者權益
創業者的義務是指創業者作為經營者在銷售生活用品和提供生活服務中應當做出一定行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責任。在市場活動中,提供優質商品,保證服務質量,合理價格結算,創造良好的營銷環境,經營者都責無旁貸。經營者的義務概括起來就是依法經商,文明服務。它以消費者權利為前提,圍繞消費者的權利而設定。
創業者應當保障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及時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創業者如果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即使使用正確的方法仍然可能導致危害,應當向有關部門及時報告,並采取得力措施。另外,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保障消費者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創業者提供的商品或勞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做虛假宣傳,並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習慣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除此之外,創業者還應當保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利的實現,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不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所應當承擔的因損害消費者權益而獲取的民事責任;一旦經營者的格式合同、告示等中含有關款項所說內容,則其無效,法律不予承認。
最後,創業者還應當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和對其商品與勞務的意見與建議,把服務活動置於消費者的有效監督之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創業者應當以全新的觀念去對待消費者的意見和監督,樹立起“消費者是上帝”的觀念,把學習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企業經營中的服務營銷觀念很好而有效地結合起來。這樣才能經營有道,創業這件事才能茁壯成長,由小到大,由弱到強。
創業者需要知道哪些產品質量法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產品的質量問題已經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可以說產品的質量好壞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條件。在競爭激烈的時代中,創業者要使企業立穩腳跟,同時謀求自身的積極發展必須有強烈的產品意識,應當不斷提高自身產品的質量。而一旦自己與其他企業在產品質量中發生了糾紛,又要善於拿起法律武器,尋求保護。
創業者必須自身把好質量關,自覺接受監督。在產品質量以及包裝上多下功夫,使其產品能夠真正經受得住消費者的檢驗。一般來說,首先,產品不應當存在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因此,如果國家、行業對其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與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其次,產品應當具備其應當具備的性能,並且必須在產品或包裝上注明產品標準、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另外,我國法律還規定在產品上須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不能籠統地寫明產地。總之,企業把好質量關很重要,否則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巨大損失,無論對企業經營者還是對消費者來說都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例如:某省某市一農民買回一台上海某廠生產的電視機,一天,打開電視機突然發現電視機圖像不清,並伴有異樣的聲音,便關掉電視機(暫未拔電源),並去鄰居家詢問。誰料剛跨出家門不久,忽然從身後傳來一聲巨響,頓時屋內火海一片。經過奮力搶救,他的兩個兒子一死一殘疾,且房屋被毀,大部分財產被燒,經濟損失達2萬元。經過有關部門調查取證,鑒定認為原因是電視機電路無變壓電源輸入保險絲裝置致使變壓管發生故障,才引起了這起悲劇。在本案中,就是因為電視機一點點產品質量上的問題而造成了消費者人身、財產的巨大損失,不可不令創業者去深思。
所以我國產品質量法嚴格規定,在產品或包裝標識上必須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的證明,必須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址、廠名;根據產品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以及所含主要成分名稱、含量的,一定要予以標明;對於可能由於使用不當,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可能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附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對於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另外,我國法律還明確規定:生產廠家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得偽造生產地,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另外生產廠家還不得以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手段用不合格產品假冒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