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銷售產品時要承擔什麼責任
廣州某婦女於1999年8月在超市上買了某食品廠生產的嬰兒奶粉,回家給嬰兒喝後,嬰兒發生了一係列的不良反應,經多次治療不見好轉,並且病情不斷惡化。隻得住院治療。醫生對嬰兒喝過的奶粉進行檢驗,發現該奶粉中含有大量的同類病菌,確認該嬰兒是因食用有菌奶粉而發病的。食品通常都會因為一些氣溫、濕度條件的變化而發生變質現象,這要求生產者在製作食品時必須符合衛生標準,而銷售者在銷售商品時必須采取必要的食品保管措施。在本案中,因超市對該奶粉保管措施不利導致廠家生產的合格奶粉變質,因此超市應當對嬰兒的健康負全部責任。
因此,我國質量法規定,不僅生產者應對產品質量負有義務和責任,作為銷售者在銷售活動中同樣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法律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銷售者不得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銷售者銷售產品時,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總的來說,如果由於產品的質量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銷售者、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而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這是產品質量法對受害人求償的規定。此外,如果由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而導致人受到損害,卻由產品的銷售者作出賠償的,則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反之,如果是由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卻由產品生產者作出賠償的,則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例如,某市一對夫婦從某超市買回一隻高壓鍋,在家中做飯時,兩人正在說笑,突然之間,隻聽見一聲巨響,高壓鍋炸開了,當場把男主人的右手臂炸掉,臉上也大麵積燙傷,慘不忍睹。該高壓鍋是由上海某廠所生產的。後來受害者要求該市某超市賠償10萬元人身損害費。事情處理的結果是:先由該超市向受害者進行賠償,然後,再由該超市向上海某廠追償。
產品質量問題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產品質量發生糾紛之後,我國質量法規定了解決質量糾紛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途徑。一般當事人因產品質量發生糾紛之後可以先通過協調或者調解的方式去解決。如果當事人雙方不願以調解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則可以根據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請求仲裁。如果當事人各方沒能達成仲裁協議,並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
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訴訟時效期為2年。它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開始起計算,否則就喪失了損害、賠償的勝訴權。此處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10年後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這一規定說明,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並不總是對產品的缺陷承擔責任的,因為任何產品都有其使用壽命與有效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