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需要知道哪些《反不正當競爭法》問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有了市場才會有激烈的競爭,有了激烈的競爭才會出現不正當競爭,有了不正當競爭才需要有規範化的法律對它進行規範和調整。
創業者一旦步人市場,就會發現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的競爭意識、市場意識也正在逐步地加強和提高。但是正因為如此,在導致了激烈的市場競爭的同時,市場秩序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混亂。因此我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以期規範市場競爭行為,保護合法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調整市場競爭關係、規範市場交易活動的法律準則,是規劃市場經濟關係的經濟法律之一。它調整的對象主要是指我國境內從事市場交易活動,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以下特點和原則:
1.特點
第一,它是調整市場競爭關係的法律規範。
第二,它是規範市場經營行為的準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市場競爭的基本原則,明確劃清了不正當市場經營行為,為經營者指明了市場活動的準則和法律依據。
第三,它適用於我國境內的所有經營者。
2.原則
第一,自願、平等、公平原則。在市場上不論經營者經濟性質、業務規模、營銷範圍有什麼差別,都處於平等的地位。其之間所發生的商品交易行為不可違背商品所有者意誌,強迫其進行交易。
第二,誠實、信用的原則。市場經營者開展任何經營活動,不可不講誠實信用,甚至爾虞我詐,否則必然擾亂和破壞市場經濟關係,阻礙經濟發展也同時使雙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第三,遵守習慣和商業道德的原則。比如貨真價實、老少無欺、買十贈一等交易規則、慣例和促銷方式,這些習慣和道德,是商業在時間長河中積澱下來的人們共同認可、普遍接受、自覺遵循的買賣規則與經驗,它們理所當然成為經營者的行為規則。
第四,政府、社會監督原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個特點就是政府、社會的監督。政府通過強有力的措施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同時又發揮包括群眾監督和新聞監督在內的社會監督,更進一步加強監督的力度、廣度和深度。
哪些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現實經營中創業者應當重點掌握以下幾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1.假名冒牌行為
它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使用與他人相近或相似,並足以造成誤認的商品名稱、包裝和注冊商標;二是未經他人允許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稱、包裝以及裝潢、企業、名稱等。
2.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這種行為主要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在宣傳商品、吸引消費者、擴大銷售和提高市場占有率的過程中,違背了真實性、科學性和藝術性的原則,做一些虛假性的宣傳。虛假宣傳主要指廣告經營者對商品內部介紹、服務項目、方式、質量等方麵做了完全不符合實際的廣告宣傳,從而導致顧客或消費者上當受騙等。
3.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
經營者如果利用其獨占地位,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違背了公平、平等的市場經營原則,比如有個別地方裝電話、換電話機,有關單位限定或指定用戶隻能在某個部門或營業機構購置,這種做法就限製了其他商業經營者出售電話機的可能性。顯然這是一種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做法,法律應予製止。
4.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
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一是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經營者、消費者購進、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二是濫用行政權力,限製外地商品流入或本地商品流出。
5.采用賄賂手段推銷商品的行為
在實際生活中,常有個別經營者不是通過技術改進、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等方法進行競爭活動,而以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為誘餌,推銷商品。對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