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不正當競爭(2 / 2)

6.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與營業性信息。商業秘密具有知識產權性質,受法律保護,侵犯商業秘密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經營者可以有償或無償地從其他經營者處獲取商業秘密。但如果涉及以下情形則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①用盜竊、利誘或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③違反約定或者違反互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明知前項違法行為,依然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7.惡意降價、低價銷售商品的行為

惡意降價、低價銷售商品指的是降價、低價不是以經營活動的正常需要為目的,而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並且需降價、低價的價格水平低於商品的成本價格,這種行為其動機是非善意的,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當然,一般以下情況行為的出現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①銷售鮮活商品時比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

②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積壓商品:

③季節性降價銷售:

④因清償債務、轉業、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8.違反有關規定的有獎銷售商品的行為

有獎銷售方式是一種促銷手段,然而不加以限製,種類越來越多,獎額越來越大,就會誤導消費傾向,引發消費者不健康的心理活動。因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①采用諾稱有獎或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②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③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以上是八種主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我國還規定,故意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在招投標中投標者串通招標者或投標者互相串通而排擠競爭對手等也均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將會受到法律嚴懲。

不正當競爭行為會產生哪些後果

不正當競爭行為者是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我國法律中主要規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形式。並且針對具體的不正當行為有具體的明文規定:

①假名冒牌行為的,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形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政府部門妨礙公平的行為,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④采用賄賂手段推銷商品,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⑤虛假宣傳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而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情況下代動、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⑥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⑦惡意降價、低價或搭售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根據情節給予其他處罰。

⑧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⑨故意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責令其向受害的經營者賠償或依法給予其他處罰。

⑩惡意串通投標的,其中標為無效,並根據情節嚴重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總之,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市場競爭中追求自己最大的經濟利益,無可非議。

但是作為創業者來說,為了真正保證自己合法利益,使企業獲得不斷的可持續發展,一方麵一定要遠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不致利令智昏,走向違法的道路;另一方麵要認真認識究竟什麼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生產經營過程和市場競爭中,一旦競爭對手采取了不正當競爭手段,便可拿起法律的利器,大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