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告訴他,《公司法》表明,除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外,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公民個人和外商投資者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按法律規定由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組成。經過仔細考慮和協商後,小李決定注冊一家1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於是開始興致勃勃地著手公司注冊的各項程序。
案例分析 上麵的案例基本上講述了成了有限責任公司所要了解的基礎知識。我們可以看到,假如創業者沒有很多資本也不用愁,可以像小李一樣用自己的技術、專利入股。
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谘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並要求一次繳清。但在2006年的修訂過程中,各方麵普遍認為這一規定數額過高,不利於民間資本進入市場。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繳足,也容易造成資金閑置。法律據此做了相應修改,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二是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其中,投資公司可在5年內繳足;三是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
國家修改《公司法》就是為了方便民間資本進入市場,為小額創業者大開方便之門。想要創業的你,當然更要抓住機會,追逐自己的創業之夢。
細節34 權衡,責任與利益
合資企業的資本由各股東按份繳納,在設立之初,每一名股東都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考慮了各方麵因素,才確定其投入的資本及所占份額。大家都期望按照各自的投入獲得相當比例的回報,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在與他人合資之前,你們是否仔細討論過彼此的責任與利益?
合資合同是股東各方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基本文件,旨在約定各股東之間、股東和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機構設置及管理體製等。我們唯有通過合資合同的明確約定,才能爭取相應的權利。所以創業者在合作之前,就應該通過書麵合同把各自的權益和責任明確下來,這樣才可以有效地避免以後的種種糾紛。
案例 權責不明,弊端無窮
易趣網創辦人邵亦波的第一個創業項目不是eachnet(易趣),而是一家美國醫療行業的IT公司,那一年他22歲,在波士頓谘詢集團(BCG)的老板跟他的朋友們成立了這家公司,邀請他加入。他們的生意做得很大:耗資10億美元收購了一些公司,合並起來運作了幾年,把公司推到了世人的麵前,那仍然是一個很大的買賣,可是失敗了。什麼原因呢?他的老板跟朋友出現了嚴重的分歧、爭吵。
當然,創始人之間的分歧和爭吵是正常的,如果創始人之間總是保持意見一致,並不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在這個案例中,爭議的焦點在於誰應該占有51%的股權,誰應該占有49%的股權。邵亦波的老板說:我為這家公司貢獻了這麼多,我應該持有51%的股份;他的朋友也說了:一年前我們就決定了,我們是對等的,你怎能說話不算話呢?倆人爭吵了好幾個月,最後還是分家了。這之後,邵亦波才去了哈佛商學院,畢業後創辦了易趣。
在隨後的兩年中,5個創業公司的經曆讓他對這一問題認識得更清楚了。這五個公司中,有4家因創始人間產生爭議而到了失敗的邊緣,而這4家公司中有3家是因為股份分配問題,其中一家徹底失敗了,另外兩家在他的幫助下解決了彼此的爭吵、分歧,活了下來。
這些經驗,讓他總結出了創業者通常犯的兩個錯誤:第一,合作的第一天,沒有把股權的分配談清楚,記錄下來;第二,沒有考慮假如一個合夥人中途走人,股份該如何分配。
他以前波士頓谘詢公司的老板犯了第一個錯誤,很多時候,創始人之間不想對誰應該占多少股份進行艱苦的爭論,怕傷感情,他們或者避免進行全麵的討論,或者搞得模棱兩可,比如,我們之間是平等的,延後再討論;我們都是講理的人,還有什麼不好說,以後再說……如果合夥人3個或者更多,討論就更複雜,因此人們往往趨向與延遲討論。可最終的結果,往往是不歡而散。
案例分析 討論彼此的利益與責任分配是所有合夥人之間都無法回避的問題,盡管大家都不願意麵對。美國人尚且如此,我們中國人當然更不願意明確地討論。但問題是,這種討論拖得越久越難定奪,越等事情越糟糕。所以,關於股份分配的問題還是盡早討論比較好,理想的討論時間是:在創始人達成合作意向之後,在真正開始創業工作之前。
同樣,僅僅討論股份分配還是不夠的,如果一個創始人分得了很多股份,後期做事不力該怎麼處理?如果一個創始人離開了公司或者公司想剔除一個合夥人?怎麼樣處理他的股份?這些都是在一開始要考慮的,醜話說在前麵,總比以後遇到問題時才撕破臉來得好。權責明確,才能確保你們的公司不會因為股東之間的矛盾而夭折。
另外,在經營過程中,一定要做到賬目清楚、手續齊全,隨時經得起檢查;對所有賬目的進出情況、合作實體的經營狀況和損益情況要定期在合夥人間進行公開,利益分配要嚴格按照合作協議中的規定辦理,做到各方心中有數,才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與麻煩。